请问在信用证里,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四者的业务内容和业务关系~
开证行: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人与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申请书属委托契约性质。
通知行:
通知行(advising bank;notifying bank)是指应开证行的要求,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一般是开证行在出口商所在地的代理行。
议付行:
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其余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付款行:
议付行是指根据信用证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银行。如开证行仅指定一家议付行,其余未被指定为议付行的银行不得办理议付,被指定的议付行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办理议付。
业务关系:
开证人通过开证申请书委托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提供信用,同时代为行使根据买卖合同应由开证人享有的请求受益人交付单据中权利。通知行除应合理审慎的鉴别所通知的信用证及其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并及时、准确的将信用证及其修改书通知受益人以外,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议付是指由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单据付出对价。如果只审查单据而不支付对价并不构成议付。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作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付款人执行付款责任的银行,只代开证行付款,验单付款后即为终局性付款,无追索权。
扩展资料:
审核单据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要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
UCP500第九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审单应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据在表面上应与信用证的条款严格一致。但UCP500第15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保管单据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在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证行必须对这期间单据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
开证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就不应将单据正本寄交申请人,即使开证申请人宣称他需要检验货物,开证行也不应擅自做主。
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开证行承担。当然,在开证行认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或受益人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寄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不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证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通知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议付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付款行
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受益人履行通知义务的银行,并负责鉴定信用证的真伪。
议付行: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受益人向其交单议付货款的银行。
付款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向议付行履行付款义务的银行
另外,开证行是需要开立信用证的一方来选择的,但是如果另一方对开证行的资信表示怀疑,可以要求变更,最终要写上决定
议付行也可以是通知行,这个要看提交单据的一方的选择,因为审单费用及其他原因,提交单据的一方通常会选择自己的开户行来作为议付行
付款行一般会是开证行,当然开证行也可以指定其他合作银行来按照信用证条款来付款
上面的解释希望能帮到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