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方面问题。请分析这个案例。
案件背景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苏省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两股东共同投资设立。1996年4月4日,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订立了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淮安...
案件背景
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苏省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两股东共同投资设立。
1996年4月4日,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订立了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淮安石油支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683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汪兆云以实物和非专利技术出资631729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此后,淮安石油支公司实际缴纳出资308300元,欠缴出资额36万元。汪兆云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
同年6月3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1998年4月11日,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此后,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由汪兆云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汪兆云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出召开董事会,要求被告继续缴足出资,遭被告拒绝。
1998年5月28日,汪兆云遂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承担延迟出资利息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展开
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系被告江苏省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两股东共同投资设立。
1996年4月4日,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订立了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章程,章程规定:淮安石油支公司以货币形式出资6683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1%;汪兆云以实物和非专利技术出资631729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9%。
此后,淮安石油支公司实际缴纳出资308300元,欠缴出资额36万元。汪兆云实际足额缴纳了出资。
同年6月3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1998年4月11日,淮安石油支公司与汪兆云协商要求转让出资未果。此后,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实际由汪兆云单方经营,因资金缺乏,无法正常生产,汪兆云以代理董事长名义多次提出召开董事会,要求被告继续缴足出资,遭被告拒绝。
1998年5月28日,汪兆云遂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出资未到位的违约责任,承担延迟出资利息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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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2005年之前公司法的资本三原则与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淮安石油支公司涉嫌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1996年6月3日领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是多少,当时如果按双方实缴的出资进行注册公司的话,双方就是以实际出资变更了公司章程约定的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998年汪兆云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得不到法院支持,但汪兆云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可以的。
2、按照2005年之后的公司法,汪兆云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2、按照2005年之后的公司法,汪兆云以淮安市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向淮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问题,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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