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的一个问题
201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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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行为破坏的的对象是关涉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汽车”的扩大解释,包括拖拉机,从立法者的目的来看,本罪所侵犯的法益是不特定人群的公共安全,破坏拖拉机,会侵犯这种法益,理应扩大解释。而且,汽车从国外翻译过来的,中国的这个语言又比较复杂,把拖拉机纳入汽车的范围内,是符合国民的可预测性的。原来的回答是错的哦,张明楷老师就明确的在三大本里说到,拖拉机应作为“汽车”的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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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很简单,本罪中的“交通工具”仅指包括汽车在内的五种。不同于我们平常所说的交通工具。电动车、自行车拖拉机当属交通工具,但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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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法益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的财产喝生命安全。个人认为,这个法条应该是考虑到了农村的现实情况,在农村,大型拖拉机可以承载多人,和城市里的汽车的作用是相当的,所以才把大型拖拉机也列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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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罪系破坏交通工具罪,而非破坏汽车罪,且本罪破坏对象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将交通工具的范围解释为包括用于交通运输的拖拉机,属于当然解释,因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所以破坏耕种用的拖拉机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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