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出纳一人独揽,违法吗? 10

我是一家国企的出纳,我单位的主管会计未经任何手续擅自一人独揽会计记账和出纳的工作,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其间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清算组报告,都没有答复(法人代表暗中支持)。最后... 我是一家国企的出纳,我单位的主管会计未经任何手续擅自一人独揽会计记账和出纳的工作,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其间我多次口头和书面向清算组报告,都没有答复(法人代表暗中支持)。最后出了问题,她又一人将这几年的现金收支做了一本流水账(用材料纸写的),说是出纳工作移交,同时利用她财务科长的身份把该流水账给我,并要我在流水账上签了字,但所有的原始凭据我拒绝了签字,并且还向清算组递交了相关情况说明,但一年多都没有答复,现在单位要追究责任,我该如何处理?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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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lraba学长
高粉答主

2019-03-26 · 听从你心 爱你所爱 无问西东
Dilraba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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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会计和出纳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由不同的人担任。由一人担任是违反《会计法》的。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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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恒企教育KY
2021-12-08 · 做专业有温度的会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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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企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简称:恒企教育)是国内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开元教育(300338)的全资子公司。诞生于2002年,业务涵盖了财经类和设计类职业教育、学历辅导、职业资格培训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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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出纳一人独揽是违法的。学习之前先来做一个小测试吧点击测试我合不合适学会计

我国有着明确的财务管理制度,每一个公司也都有带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财务管理体系。但不管是什么样的财务管理制度,都明文规定了“出纳”和“会计”的分工和责任,二者决不能轻易被混淆和僭越。《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会计与出纳必须分离,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也是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

但规定是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总是会有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可能是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在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的时候往往是一人兼任。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时间一长,难免不会发生财务上的风险。表明上看,一人身兼两职,节约了公司成本,但从根本上来说,却给公司埋下了具有毁灭性的隐患。

还有一种可能,大BOSS对于出纳不是太了解,认为出纳不过就是管理保险箱钥匙和财务章、与银行核对账务等,工作根本就不重要也不复杂,不需要再另招人员。这是外行领导内行导致的恶果,看起来及其荒诞,实则这样的情况不少。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除了健全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还必须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一个可执行的奖惩制度,对于遵纪守法、勤勤恳恳的财务人员要及时给予奖励;对于触犯法律或者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事的财务人员一律严惩不贷,奖罚分明才能有效促进员工的积极性。

如果想了解更多财务知识可以到恒企教育,恒企教育拥有强大的师资团队,由拥有丰富实战、教学的优秀老师组建成具实力的专家团队。为恒企的课程开发、教学模式、服务管理以及核心专业技能的研发等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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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孙说法
行业观察员

推荐于2017-10-14 ·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践。
小孙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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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出纳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由不同的人担任。由一人担任是违反《会计法》的。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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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城网客服
2023-01-07 · 专注科普财经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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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会计和出纳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由不同的人担任。由一人担任是违反《会计法》的。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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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法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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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柴工作室
高粉答主

2011-09-07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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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现在什么都不要做,既然已经向上级审查机关谈清了情况,并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你就没有需要继续做的工作了,如果反复强调,没准倒会“越描越黑”,让别人怀疑了。身正不怕影子斜。
国企单位有时办事效率低下,需要请示的层面太多,领导们又大事缠身,处理问题,尤其是人的问题相当谨慎,一年多不算长,我们单位抓起个头儿,判了无期,审了三年。
现在单位要追究你的责任?你可以找上次的清算组要个证明,请他们写个材料,说明上次事件的结论或经过。另,你没有在原始单据上签字认可,应该能说清楚的。你的问题是太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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