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咨询一个民事赔偿方面的问题:望大家能鼎力相助阿,非常感谢!! 小弟在此先谢谢了!! 50
现场如下:我叔叔是老家的一个建筑小队的负责人,2011.8.5在负责一个项目的时候,从3楼顶摔下,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7:00左右在县人民医院去世.我叔叔在承包这个项目的...
现场如下:我叔叔是老家的一个建筑小队的负责人,2011.8.5在负责一个项目的时候,从3楼顶摔下,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7:00左右在县人民医院去世.我叔叔在承包这个项目的时候未和(东家)签订任何协议,我不晓得从法律上来讲,我叔叔的伤亡,东家是否要进行赔偿.若需要大概能赔偿多少呢?叔叔家现在有一个上高二的小妹和婶子(婶子身体状况不好,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无任何的经济来源...
叔叔的离世大家都很悲痛,当时我们几个侄子回家和东家谈的赔偿协议是:丧葬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当时签订的由协议书且东家户主有按手印作证.现东家反悔,不原意赔偿,说是金额太大,他没有能力赔偿.就是针对此事我也不晓得该怎么办?我是学电子信息的,对法律不是太明白,希望有精通法律方面的朋友给与帮忙,小的再次感谢了! 展开
叔叔的离世大家都很悲痛,当时我们几个侄子回家和东家谈的赔偿协议是:丧葬费1万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当时签订的由协议书且东家户主有按手印作证.现东家反悔,不原意赔偿,说是金额太大,他没有能力赔偿.就是针对此事我也不晓得该怎么办?我是学电子信息的,对法律不是太明白,希望有精通法律方面的朋友给与帮忙,小的再次感谢了!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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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种情况下要看有没有其它的过错人。若有过错人,他应该负责赔偿。没有过错人,纯属意外的话,农村的建筑工程队人员安全责任一般由包工头和“东家”相应分担。
二、要11万赔偿应该是不多的。
三、实在不行就到法院起诉东家吧。
二、要11万赔偿应该是不多的。
三、实在不行就到法院起诉东家吧。
追问
恩,首先感谢你的帮忙,我还想了解一下,是否有这方面的法律条文规定呢?谢谢~
追答
《民法》《侵权行为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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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看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在网上搜下,能找到。再然后就看那东家是不是有赔偿的能力,如果没有,你走哪条途径都是枉然,你说是不?如果有,最好去协商解决,毕竟去法院不仅慢,而且耗费人力物力。实在不行可以去正规律所咨询律师,然后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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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院关于农村建筑施工中合伙、承揽、雇佣关系的确认及责任划分问题的讨论:
合伙、承揽、雇佣在法律概念上比较清晰,但由于社会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生活的特别复杂性,很难将此类法律概念与农村的一些行为相对应,农村建筑施工问题尤其如此。经协商,会议就此类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基于效益原则及当前惯例,农村房屋建设方与施工方原则上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建设方为定作人,承建方为承揽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农村住宅多为低层建筑,原则上承揽人不需要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原建设部曾有关于农村工匠资质的规定,现已作废,故不能以施工人无资质为由责令建设方承担选任责任。
2、施工方的负责人即俗称的工头与其他施工人员之间原则上构成雇佣关系。实践中工头往往并不比其他施工人员多拿报酬,多亦有限,但工头往往以此为业,相当于经常临时雇用并随时解聘雇工的雇主,故不能仅仅因其在一项具体工程中不多取报酬为由即否认其雇主身份。
3、实践中确实存在多工头联合承揽工程的问题,亦存在多名不以此为业的农民临时承揽建筑工程的问题。此时,施工群体与建设方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多工头或共同施工人因共同承揽构成合伙关系,适用合伙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的法律关系,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原则上由雇主即工头承担雇主责任,或由合伙人分担损失。由于农村建筑技术要求低,有的建设方作为定作人在进行现场监督时,在较大程度上发挥类似于雇主的指挥、控制作用,或者提供的物料、器具存在瑕疵,故有些案件可依照定作人指示有过错等法律规定责令建设方适当分担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
合伙、承揽、雇佣在法律概念上比较清晰,但由于社会生活尤其是农村社会生活的特别复杂性,很难将此类法律概念与农村的一些行为相对应,农村建筑施工问题尤其如此。经协商,会议就此类问题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基于效益原则及当前惯例,农村房屋建设方与施工方原则上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建设方为定作人,承建方为承揽人,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农村住宅多为低层建筑,原则上承揽人不需要具备建筑企业资质。原建设部曾有关于农村工匠资质的规定,现已作废,故不能以施工人无资质为由责令建设方承担选任责任。
2、施工方的负责人即俗称的工头与其他施工人员之间原则上构成雇佣关系。实践中工头往往并不比其他施工人员多拿报酬,多亦有限,但工头往往以此为业,相当于经常临时雇用并随时解聘雇工的雇主,故不能仅仅因其在一项具体工程中不多取报酬为由即否认其雇主身份。
3、实践中确实存在多工头联合承揽工程的问题,亦存在多名不以此为业的农民临时承揽建筑工程的问题。此时,施工群体与建设方构成加工承揽关系,多工头或共同施工人因共同承揽构成合伙关系,适用合伙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基于上述的法律关系,在施工中发生人身伤害,原则上由雇主即工头承担雇主责任,或由合伙人分担损失。由于农村建筑技术要求低,有的建设方作为定作人在进行现场监督时,在较大程度上发挥类似于雇主的指挥、控制作用,或者提供的物料、器具存在瑕疵,故有些案件可依照定作人指示有过错等法律规定责令建设方适当分担责任,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充足的赔偿。
追问
谢谢您的回答,但是我好像看不明白呢,如果按照您的意思:我叔叔就是您或地工头,你这么说是不是责任归我叔叔自己承担呢,请教,谢谢~~~~
追答
你叔叔是雇主,建房人也是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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