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罪 最多判多少年? 10
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扩展资料: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我国不存在“通奸罪”,即“通奸”这种行为本身是完全合法的。“通奸”的道德性则有一定争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通奸罪
中国法律目前没有通奸罪。仅仅将其归为道德范畴。
拓展资料:
通奸罪: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当时对通奸是否定罪争议很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刑法草案时,邵力子等委员也坚持规定通奸罪。
彭真明确表示,不能笼统地规定通奸罪,一则行不通,二则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利少弊多。后来经过反复研究,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而没有笼统地规定通奸罪。
2015年2月26日,韩国处罚通奸者的规定因违宪而被废除。
历史发展:
秦朝:
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极刑惩处的有关条款。
《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在这个刑法中,仅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合法。
汉朝:
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唐朝:
而唐朝,由于五胡乱华的时代背景,北方游牧文化的影响和伦理道德的改变法律也有所改变。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元朝:
元朝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于是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这些之外,还有一些新的补充规定,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去衣受刑”)以示羞辱。也就是说,女人的惩罚,比男人更重。
明朝: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在处罚“私通”上,沿袭了元朝的法律,除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外,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而通奸的处罚: “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袭了对女人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1542年2月13日一国外女人在大明领土上犯通奸罪遭斩首。
清朝: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 《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一杖不少。
这里还须补充一笔的是,自明朝以来,又多了一种“刁奸”罪。如将其译白,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板子。清朝的规定是:《清律小注》“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买给奸夫。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是一致的。经查,这条法律,两千年来,中国无异其理论的基础还是《礼记》中的“既嫁从夫”、“从人者也”。或划归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民国: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台湾地区目前沿袭民国法律的规定。
共和国:
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
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的条款。
我国法律目前没有通奸罪一说。
现在把“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扩展资料:
美国
1910年《美国联邦刑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任何人犯通奸罪处三年以下徒刑。已婚妇女与未婚男子相奸者,男女双方均构成通奸罪。已婚男子与未婚女子相奸者,男子犯通奸罪。
法国
通奸罪1810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妻通奸者处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徒刑,夫于家里容宿姘妇处一百至二千法郎罚金。
受害之夫或妻告诉乃论。
甚至规定,夫在家里把通奸之妻和奸夫捉获即时予以故杀者,其故杀罪应予宥恕。
1994年《法国刑法典》规定:“强奸以外的性侵犯罪,处五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其中主要指通奸行为。”
“破坏军婚罪”。
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通奸罪
一、现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刑法》而规定的几百个罪名中,没有“通奸罪”这一罪名。
二、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
三、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通奸是一定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般情况下的通奸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这是不道德的行为。是受到社会所唾弃的行为。
第二百五十九条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