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质量标准化定级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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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 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一)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 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版本同时废止。
山西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1、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2、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3、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4、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的规定要求。
5、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6、建立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评比制度。
7、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矿井必须实现采煤机械化。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8个单项,满分150分,分别为: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三)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四)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五)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35;
(六)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15;
(七)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八)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100分,系数0.2。
第四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一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35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8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9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二级:检查验收总分达120分及以上,且各项均在70分及以上,并有6项及以上达80分以上(含一通三防、安全管理、企业管理形象)的,为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第五条 凡存在《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十五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之一的煤矿,不予认定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等级,具体条款如下: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瓦斯超限作业的;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超层越界开采的;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动承包的;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六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检查考核办法:
(一)企业根据标准对照检查,自检合格后提出申请,国有重点煤矿由集团公司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地方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兼并重组后的煤矿,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关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检查验收,对初验合格后由各市煤炭工业局上报省煤炭工业厅;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和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须与所在市煤炭工业局同时上报;其他类型煤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煤炭工业局检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检查考核,省煤炭工业厅对初验合格上报的矿井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国有重点煤矿采取抽查验收的方式,地方煤矿及其它类型的煤矿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逐一检查验收,二级采用抽查的方式进行。省标准化工作部门每半年抽检1次,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每季度检查1次,县(市、区)每两个月检查1次,煤矿每月自检1次。
(三)考核年度内发生3人以下“一通三防”和水害责任死亡事故的煤矿,在计算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得分基础上减5分。
第七条 凡兼并重组后的煤矿需要技术改造或重新建设的矿井,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作为主要内容,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各个环节把关,在竣工验收的同时,必须由相关市煤炭部门、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出具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意见。对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矿井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要求的国有重点煤矿和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省厅将给予命名并颁发“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牌匾,达到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地方煤矿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命名表彰,并报省厅备案。对达标单位及在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对连续两年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煤矿,各市和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要按照《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符合该标准的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于年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省厅;省厅组织审查、现场抽查验收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条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版本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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