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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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独资企业的区别如下:(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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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国有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

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

国有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

国有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一般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则由同级政府派出。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4、管理者角色不同

国有企业的厂长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5、目标不同

国有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

国有独资公司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 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

扩展资料: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

实践中普遍采取的是改建设立方式,即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新建设立方式是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可参照《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的条款操作。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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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ndriel
2007-07-28 · TA获得超过69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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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中国公司法借鉴世界通行的公司制度,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情况下,引导企业走现代企业制度道路而设立的一种公司类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所谓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看出,新法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进行了重新定位,这主要是与目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适应,它不仅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范围,而且强调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唯一股东的排他性地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把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概括为以下两个基本方面:(一)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是唯一的,即是由一个股东投资设立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在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前提下,不必再对国有独资公司单独立法,因为国有独资公司是一人公司的一个类型,其可以参照适用一人公司的有关规定。但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它的投资主体不仅是唯一的,而且是法定的,即国有独资公司只能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这一点不同于普通的一人公司。普通的一人公司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投资设立,但该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是不特定的,并不局限于国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一人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它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一样,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与股东互相独立。不过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人数、股东身份、章程制定、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职权等方面还是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和特殊的组织机构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是为促进国有企业制度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所以法律针对其特殊性做出了一些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首先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没有法律的专门规定时,才能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组织设立和进行活动必不可少的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在公司外部关系中,表明该公司的法律形式、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资本数额、公司住所等,是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设立公司据以审核的依据,也是交易相对人与该公司进行经济交往时据以了解公司情况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在公司内部关系中,表明股东就设立公司对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章程所载事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所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效力。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其设立也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一规定明确了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的主体及制定、批准程序,但对于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因此,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对于章程记载事项应当适用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规定,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的规定来确定章程应当记载的内容。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
前文已经论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实行决策权。但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其权利机构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至于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通常是指那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具体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等,具体职权需要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来确定。但对于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这五项涉及所有者权益的核心问题,则只能由公司出资人的代表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来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还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法律的这一规定,不仅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理与我国的实际情况,而且有利于保证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最终控制权。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适应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依法规范地行使出资人权利,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其董事会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职权相同,因此应当依照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但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比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更宽泛,因为其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授权行使公司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除按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其本身职权外,还可以依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董事的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为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维护职工权益的根本要求,法律还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为了维护出资人权益,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为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工民主管理,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但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不是通过董事互选产生的,而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的,这是由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承担股东会部分职权这一特殊要求所决定的。
为了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减轻其工作负担,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一样,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也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人员,因此其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相关规定行使其职权。本着精简机构、提高效率的工作原则,我国公司法还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为了督促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谨慎地忠实工作,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尽心尽力,公司法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是由国家单独投资设立的,其资本全部是国有资产,为了保证投入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得到保值和增值,必须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因此,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治理结构,健全其监事会的设置和工作机制,保障监事会切实起到对董事会、经营管理人员行为的监督制约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可见,新公司法不仅调整了监事会的人员比例,由以前的最低三人调整为现在的最低五人,充实了监事会的监督力量,而且明确规定了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利于更好地发挥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现代国有企业的开办目的以经济调节性为主。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是一种兼具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特点的特殊法人;从经营制度看,国有企业也有着不同于其他所有制企业的显著特点。国有企业效益普遍不佳,正是由其开办目的、性质及经营制度上的特点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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驹楚将永贞
2020-02-19 · TA获得超过3787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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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根据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并受公司法调整;而一般的国有企业则是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并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
业法的调整。
(2)财产权性质不同
国家通过其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财产依法享有和行使股权,国有独资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一般的国有企业中,国家作为企业的所有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法人单位对企业财产享有的是经营管理权。
(3)管理体制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其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一般的国有企业则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或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二者在内部管理机制等方面存在许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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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TA获得超过1.7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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