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品站收购了小偷偷来的铜,小偷被抓,废品站人也抓了,定了价值是2万元,废品站人会判刑吗?
废品站的人是否会判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可以认定废品站的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收购的,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 - 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废品站就是收购废品的站点,只要按照规矩收购,就不是违法行为,不可以对其作出行政或刑事处罚。所谓的规矩,就是持有相关证照,具有收购废旧金属(一般都是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个体户基本上不可能获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证照)的资质,登记出售废品的人员身份信息等等。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明文规定: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会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也明文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问题的关键是:是否明知收购的物品为赃物,或者说是有赃物嫌疑。
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一般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或者在收购中短斤少两,还有其他的一些情形,比如身份与所持物品明显不符,交易时间明显不正常等等。打个比方,比如你就是那个收废品的,有几个人总是在凌晨两、三点钟向你出售废铜;或者即使是在白天,几个农民工模样的人多次向你出售电缆线;或者你为了赚取高额的利润,明显的压低了价格或在秤上做手脚,向你出售的人都不知道(当然,实际上是为了使赃物尽快脱手)。具备了上述的几种情形中的一种,即使收赃物的人嘴再硬,也会被认定为“明知”。
一般的地方,收购的赃物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处罚;超过5000元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你说的废品收购站的人收的铜,价格为2万元,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会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态度好,积极主动退赃,挽回损失的,会被缓刑。
如果经审理,认定废品站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谢谢!
别光谢谢啊 该给分得给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