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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把声音归纳为三大类:语音、乐音、物音。如果没有声音,不仅人类无法生存,就是一切生物也不可能生存。
人类的文化是人们共同创造的,所以每一个人都可以共享文化成果。音乐文化也不例外,她是人类的共同语言。
“音律”这个名词的解释应该是:用数学的方法计算物理振动的音响学;用数学的方法计算物体振动时发出的声音中,音的频率相互关系;音乐中各旋律音阶中的标准高度的相互关系。
人类在没有语言沟通以前,人们为了在群体共同捕获一个大的野生动物的时候,用自己的呼叫声或吹响号角表明自己的地理位置,其音高有相对的高度,这就是最古老的音律。
人类在远古的夏商时期,通过各种自娱活动,用直觉判断的方法,创造出了不少乐器,如牛角号、牛骨笛(只有二、三个音)、芦苇管笛等等。人们在乐器演奏中创造了音律,这些音律虽然不是计算得来,但是其可听程度是用人耳的直觉判断,产生了“1”、“3”、“5”、“6”等有相对音高的音律。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人们对音乐的认识有限,其音律没有固定下来。
那么什么时期才开始初步明确音律呢?可以说是在夏朝(约公元前21世纪),那时芦苇箫管(称为龠)已经出现而且流行,人用口可以同时吹奏长短不同的二支、三支甚至更多的管数。芦苇管笛同时发声时,发现了哪些相对音高好听、哪些不好听的芦苇箫管。于是,把好听的、协和的芦苇萧管(长短不一样、音高不一样)保留起来,便利以后仿制。从这时开始,人们就发现箫管越长,发出的声音就越低;箫管的长度短则发出的声音高。按现今的音律验证方法可知,古人保留使用协和的芦苇箫管的音程是:以某一根管长为标准音的八度、纯四度、纯五度音程;次之以纯四度管长为标准而制作的八度、纯四度、纯五度的协和箫管;再以纯五度管长为标准而制作的八度、纯四度、纯五度的协和箫管……在中国出土的殷墟(约在公元前1401年至公元前1122年)甲骨文中就有“和”的记载。“和”即是(十三苗至十七苗)小笙的前身。可见笙的历史距今至少有3千年以上。既然有“和”这种器乐,就必然有音律。从古到今笙的音律调制是用传统的四度、五度、八度和声音来调音准。可见在这时期,我国古老的四、五、八度相生音律产生了。这种四、五、八度调音方法在现今器乐调音中仍有实际应用意义。
请看四、五、八度循环、旋宫调音方法图:
音律的产生离不开声音,声音的产生则来自于振动。当我们用发音体(如一根弦或一根竹管)通过外力使其振动,最早发出的音波是基频声音,这个基频最容易使人听到,然后按其各部分振动产生许多泛音共同存在。由于第三泛音以后的泛音很弱,人耳不容易分辨。请看泛音关系图:
当乐器发出一个1(Do)音时,实际上已存在“有规律的泛音列”(在每个物音的泛音系列中,都存在波腹和波节,波节不发声音,波腹才会发出声音)。
我国的五声音阶(宫、商、角、徵、羽)的确立年代大概在商朝(约前16世纪)。经过人类不断在艺术实践中积累经验,囿于“龠”的前身就是芦苇管箫而发展起来的,乐师们经过无数次的试验,凭人耳的听觉,确立某一根管为基准,运用四、五、八度相生律调制出长短不一的、带有协和音高的芦苇管箫,从而产生了“1”、“2”、“3”、“5”、“6”,这些五声音阶并且固定下来使用。这时,乐师们发现了芦苇管箫的长短与音律的比率为9、8、7、6、5。即:9的长度为宫音,商音则是宫音的九分之八(9:8),角音为(9:7),徵音为(9:6),羽音为(9:5)。从这些份数的关系比率,古人做出证实五声音阶中各音的计算方法,即是历史书上记载的中国最早的音律计算方法。
古代这种五声音阶确立后,由某个主音连结许多高低不同的、有相互相生律产生的音,便产生了调。当时的音乐有三种主要调式:清调(羽调式)、平调(宫调式)、侧调(商调式)。
约公元前770年,有《周礼春官》记载:大司乐“吹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又有《礼记•礼运》记载:“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
综上可知,“五声”是古代一切音乐的主体,“六律”是由“五声”发展而成。即:宫、商、角、徵、羽、变宫“7”。在“六律”的基础上,古人把它再发展为“七律”。发展的方法仍用“五度相生律”。在春秋战国末期,古代乐师充分利用“四、五、八度旋宫相生律”的方法,开展了律制大改革。产生并使用了“十二律”;其命名是:黄钟“1”、大吕“#1”、太簇“2”、夹钟“#2”、姑洗“3”、仲吕“4”、蕤宾“#4”、林钟“5”夷则“#5”、南吕“6”、无射“#6”、应钟“7”)。同时产生并使用了“24律”、“纯律”,产生了“三百多律”等等。
当时,还未有“简谱”和“线谱”的发明,所以定“音名”时,由宫廷乐师来定。尽管那时十二律已经出现,由于大多数乐器不能演奏十二平均律,而且音律的律制也太多,作曲乐师也没有完善的作曲法,所以十二平均音律没有在民间广泛流传。
音乐律制,经过2千多年来无数乐师的实践后,证实应用“五度相生律”、“纯律”、“十二平均律”这3种音律比较完善,而且在民间也流行。
“五度相生律”在民间弓弦器乐演奏上,人的听觉上感觉协调自然;“纯律”具有和弦音的结合,音响纯正而协调的特点,因此在和声效果突出的多声部音乐中使用较多;“十二平均律除八度音之外,各级音之间都不够纯正,但它是键盘乐器惟一最佳选择的音律。
目前,我国民族乐团乐器使用440Hz左右的振动频率作为a音。其可行性是绝大部分的各种民间乐器制造者,因此均应用440Hz的振动频率作为a音标准。近50多年来的大型民族乐团演奏实践证明,十二平均律的应用演奏大型现代音乐作品是合适的。
在民间器乐小组奏中,如广东音乐“五架头”的演奏,使用广东音乐传统的、特殊音律来演奏,在我国北方民间的“吹歌”,江南苏州、杭州一带有特色的音乐“江南丝竹”,均属民间器乐小组演奏,使用当地传统的特殊音律。也就是说,“在演奏不同历史时期的民间器乐小组奏中,使用带有地方传统特殊性的特殊音律”。但在应用民间弹拨乐与弦乐演奏现今的外国器乐曲的齐奏、重奏时,使用纯律演奏比较合适。
由此可见,音律,就是规定音乐各级音阶之间的标准高度。由于人对各级音阶的记忆力不强,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各级音阶的高度。但我们可以通过对音律的认识,加强人对音程标准高度的概念,从而在演奏和演唱中把音阶的标准高度反映出来。
音律的宽度在理论上是无限的,但在人耳能接受的乐音范围却是有限的。从事音乐专业的音乐工作者,对乐音的分辨率大约是15Hz——18KHz;我国民间器乐演奏的应用中,乐器发出的基频振动一般是25Hz——8000Hz。在民族乐团的器乐演奏中,声音的强度也是有限制的,一般在30db——120db范围内比较合适。
在音乐的音律中,一般把乐器发出15Hz——220Hz左右范围的音频理解为低频,392Hz——2000Hz左右范围的称为中频,4000Hz以上称为高频。每位民族乐团的专业演奏员,在演奏中,除了能听到自己乐器所发出的声音外,同时要求其本人也能听到别人演奏的声音,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音量。另外,在演奏中,音律的标准高度是通过人的心理主观想象和记忆来实现的。
人耳在同等声压下(声音的强度),会对中频感到声音强,而对高频声音和低频声音则感觉到弱。所以,在民族乐团现场音乐会的演奏中,要不断调整高、低音乐器的演奏力度,防止声音的掩蔽效应,以适合听众在欣赏器乐演奏中的乐曲完整体现。
音律的应用是民族乐团必须遵守的规则。纵观几千年来音律的产生和发展,它是从古到今众多的乐师们不断追求音乐的完善、做出总结性的律制。
人类的文化是人们共同创造的,所以每一个人都可以共享文化成果。音乐文化也不例外,她是人类的共同语言。
“音律”这个名词的解释应该是:用数学的方法计算物理振动的音响学;用数学的方法计算物体振动时发出的声音中,音的频率相互关系;音乐中各旋律音阶中的标准高度的相互关系。
人类在没有语言沟通以前,人们为了在群体共同捕获一个大的野生动物的时候,用自己的呼叫声或吹响号角表明自己的地理位置,其音高有相对的高度,这就是最古老的音律。
人类在远古的夏商时期,通过各种自娱活动,用直觉判断的方法,创造出了不少乐器,如牛角号、牛骨笛(只有二、三个音)、芦苇管笛等等。人们在乐器演奏中创造了音律,这些音律虽然不是计算得来,但是其可听程度是用人耳的直觉判断,产生了“1”、“3”、“5”、“6”等有相对音高的音律。由于当时的历史原因和人们对音乐的认识有限,其音律没有固定下来。
那么什么时期才开始初步明确音律呢?可以说是在夏朝(约公元前21世纪),那时芦苇箫管(称为龠)已经出现而且流行,人用口可以同时吹奏长短不同的二支、三支甚至更多的管数。芦苇管笛同时发声时,发现了哪些相对音高好听、哪些不好听的芦苇箫管。于是,把好听的、协和的芦苇萧管(长短不一样、音高不一样)保留起来,便利以后仿制。从这时开始,人们就发现箫管越长,发出的声音就越低;箫管的长度短则发出的声音高。按现今的音律验证方法可知,古人保留使用协和的芦苇箫管的音程是:以某一根管长为标准音的八度、纯四度、纯五度音程;次之以纯四度管长为标准而制作的八度、纯四度、纯五度的协和箫管;再以纯五度管长为标准而制作的八度、纯四度、纯五度的协和箫管……在中国出土的殷墟(约在公元前1401年至公元前1122年)甲骨文中就有“和”的记载。“和”即是(十三苗至十七苗)小笙的前身。可见笙的历史距今至少有3千年以上。既然有“和”这种器乐,就必然有音律。从古到今笙的音律调制是用传统的四度、五度、八度和声音来调音准。可见在这时期,我国古老的四、五、八度相生音律产生了。这种四、五、八度调音方法在现今器乐调音中仍有实际应用意义。
请看四、五、八度循环、旋宫调音方法图:
音律的产生离不开声音,声音的产生则来自于振动。当我们用发音体(如一根弦或一根竹管)通过外力使其振动,最早发出的音波是基频声音,这个基频最容易使人听到,然后按其各部分振动产生许多泛音共同存在。由于第三泛音以后的泛音很弱,人耳不容易分辨。请看泛音关系图:
当乐器发出一个1(Do)音时,实际上已存在“有规律的泛音列”(在每个物音的泛音系列中,都存在波腹和波节,波节不发声音,波腹才会发出声音)。
我国的五声音阶(宫、商、角、徵、羽)的确立年代大概在商朝(约前16世纪)。经过人类不断在艺术实践中积累经验,囿于“龠”的前身就是芦苇管箫而发展起来的,乐师们经过无数次的试验,凭人耳的听觉,确立某一根管为基准,运用四、五、八度相生律调制出长短不一的、带有协和音高的芦苇管箫,从而产生了“1”、“2”、“3”、“5”、“6”,这些五声音阶并且固定下来使用。这时,乐师们发现了芦苇管箫的长短与音律的比率为9、8、7、6、5。即:9的长度为宫音,商音则是宫音的九分之八(9:8),角音为(9:7),徵音为(9:6),羽音为(9:5)。从这些份数的关系比率,古人做出证实五声音阶中各音的计算方法,即是历史书上记载的中国最早的音律计算方法。
古代这种五声音阶确立后,由某个主音连结许多高低不同的、有相互相生律产生的音,便产生了调。当时的音乐有三种主要调式:清调(羽调式)、平调(宫调式)、侧调(商调式)。
约公元前770年,有《周礼春官》记载:大司乐“吹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又有《礼记•礼运》记载:“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也”。
综上可知,“五声”是古代一切音乐的主体,“六律”是由“五声”发展而成。即:宫、商、角、徵、羽、变宫“7”。在“六律”的基础上,古人把它再发展为“七律”。发展的方法仍用“五度相生律”。在春秋战国末期,古代乐师充分利用“四、五、八度旋宫相生律”的方法,开展了律制大改革。产生并使用了“十二律”;其命名是:黄钟“1”、大吕“#1”、太簇“2”、夹钟“#2”、姑洗“3”、仲吕“4”、蕤宾“#4”、林钟“5”夷则“#5”、南吕“6”、无射“#6”、应钟“7”)。同时产生并使用了“24律”、“纯律”,产生了“三百多律”等等。
当时,还未有“简谱”和“线谱”的发明,所以定“音名”时,由宫廷乐师来定。尽管那时十二律已经出现,由于大多数乐器不能演奏十二平均律,而且音律的律制也太多,作曲乐师也没有完善的作曲法,所以十二平均音律没有在民间广泛流传。
音乐律制,经过2千多年来无数乐师的实践后,证实应用“五度相生律”、“纯律”、“十二平均律”这3种音律比较完善,而且在民间也流行。
“五度相生律”在民间弓弦器乐演奏上,人的听觉上感觉协调自然;“纯律”具有和弦音的结合,音响纯正而协调的特点,因此在和声效果突出的多声部音乐中使用较多;“十二平均律除八度音之外,各级音之间都不够纯正,但它是键盘乐器惟一最佳选择的音律。
目前,我国民族乐团乐器使用440Hz左右的振动频率作为a音。其可行性是绝大部分的各种民间乐器制造者,因此均应用440Hz的振动频率作为a音标准。近50多年来的大型民族乐团演奏实践证明,十二平均律的应用演奏大型现代音乐作品是合适的。
在民间器乐小组奏中,如广东音乐“五架头”的演奏,使用广东音乐传统的、特殊音律来演奏,在我国北方民间的“吹歌”,江南苏州、杭州一带有特色的音乐“江南丝竹”,均属民间器乐小组演奏,使用当地传统的特殊音律。也就是说,“在演奏不同历史时期的民间器乐小组奏中,使用带有地方传统特殊性的特殊音律”。但在应用民间弹拨乐与弦乐演奏现今的外国器乐曲的齐奏、重奏时,使用纯律演奏比较合适。
由此可见,音律,就是规定音乐各级音阶之间的标准高度。由于人对各级音阶的记忆力不强,既看不见,也摸不着各级音阶的高度。但我们可以通过对音律的认识,加强人对音程标准高度的概念,从而在演奏和演唱中把音阶的标准高度反映出来。
音律的宽度在理论上是无限的,但在人耳能接受的乐音范围却是有限的。从事音乐专业的音乐工作者,对乐音的分辨率大约是15Hz——18KHz;我国民间器乐演奏的应用中,乐器发出的基频振动一般是25Hz——8000Hz。在民族乐团的器乐演奏中,声音的强度也是有限制的,一般在30db——120db范围内比较合适。
在音乐的音律中,一般把乐器发出15Hz——220Hz左右范围的音频理解为低频,392Hz——2000Hz左右范围的称为中频,4000Hz以上称为高频。每位民族乐团的专业演奏员,在演奏中,除了能听到自己乐器所发出的声音外,同时要求其本人也能听到别人演奏的声音,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音量。另外,在演奏中,音律的标准高度是通过人的心理主观想象和记忆来实现的。
人耳在同等声压下(声音的强度),会对中频感到声音强,而对高频声音和低频声音则感觉到弱。所以,在民族乐团现场音乐会的演奏中,要不断调整高、低音乐器的演奏力度,防止声音的掩蔽效应,以适合听众在欣赏器乐演奏中的乐曲完整体现。
音律的应用是民族乐团必须遵守的规则。纵观几千年来音律的产生和发展,它是从古到今众多的乐师们不断追求音乐的完善、做出总结性的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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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音律
音律,也称声律、声韵或韵律,是文学的语音层面的基本形态之一,是由声调、语调和韵的变化和协调而形成的内部和谐状况。
2 音律的形成和作用
音律的形成是与声调、语调和韵调等的相互调节与协调相关的。汉语是一种有声调,而这种声调又能区别词的意义的语言。声调,也叫字调,是语言的每一音节所固有的能区别词汇或语法意义的声音的高低升降状况。汉语语音有“四声”之分:在古代汉语中指“平、上、去、入”,而在现代汉语中则指“阴平、阳平、上声和去声”。由于有四声之分,词的每个音节都有特定的高低和升降,如果发音错了,说出来的词就会改变意思,造成误解。例如,“妈、麻、马、骂”在汉语普通话里都念“ma”。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声调的高低和升降变化,即四声的分别上。按现代修辞学家陈望道(1890—1977)的观点,汉语的声调本身就具有一种形象表现力。他指出:“辞的声调是利用语言文字的声音以增饰语辞的情趣所形成的现象。语辞的声调,也和语辞的风味一样,——甚或在语辞的风味之上,为过去执笔者所留心。”他举例说:“‘滴’字的音,同雨下注阶的音相近,‘击’宇的音同持械敲门的音相近,‘梳’字的音同急水下注的音相近,又如‘揪’字的音近于池水的声音,‘瀑’字的音近于瀑布的声音之类。”①这些字利用声调分别摹拟事物所发的音调,颇有形象性。当然,在文学文本中,声调的运用应当服从于整体音律效果的营造和意义的表现。
音律,也称声律、声韵或韵律,是文学的语音层面的基本形态之一,是由声调、语调和韵的变化和协调而形成的内部和谐状况。
2 音律的形成和作用
音律的形成是与声调、语调和韵调等的相互调节与协调相关的。汉语是一种有声调,而这种声调又能区别词的意义的语言。声调,也叫字调,是语言的每一音节所固有的能区别词汇或语法意义的声音的高低升降状况。汉语语音有“四声”之分:在古代汉语中指“平、上、去、入”,而在现代汉语中则指“阴平、阳平、上声和去声”。由于有四声之分,词的每个音节都有特定的高低和升降,如果发音错了,说出来的词就会改变意思,造成误解。例如,“妈、麻、马、骂”在汉语普通话里都念“ma”。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在声调的高低和升降变化,即四声的分别上。按现代修辞学家陈望道(1890—1977)的观点,汉语的声调本身就具有一种形象表现力。他指出:“辞的声调是利用语言文字的声音以增饰语辞的情趣所形成的现象。语辞的声调,也和语辞的风味一样,——甚或在语辞的风味之上,为过去执笔者所留心。”他举例说:“‘滴’字的音,同雨下注阶的音相近,‘击’宇的音同持械敲门的音相近,‘梳’字的音同急水下注的音相近,又如‘揪’字的音近于池水的声音,‘瀑’字的音近于瀑布的声音之类。”①这些字利用声调分别摹拟事物所发的音调,颇有形象性。当然,在文学文本中,声调的运用应当服从于整体音律效果的营造和意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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