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企业所得税怎样计算 计算题 求解。。谢谢!!
某企业某年全年销售收入13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为40万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核实有以下几项支出:(1)全年工资总额12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
某企业某年全年销售收入1300万元,减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利润总额为40万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经核实有以下几项支出:
(1)全年工资总额12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14万元),已列支;
(2)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4万元,已列支;
(3)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某希望小学捐款12万元,已列支
(4)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万元,已列支
(5)企业全年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利息10万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7%)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展开
(1)全年工资总额12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14万元),已列支;
(2)拨缴职工工会经费2.4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24万元,已列支;
(3)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向某希望小学捐款12万元,已列支
(4)企业全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7万元,已列支
(5)企业全年财务费用150万元,其中包括向其他企业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而支付的利息10万元(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7%)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展开
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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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员工资可以加计100%扣除14万调减
2、工资三费扣除限额:120*14%=16.8;120*2%=2.4;120*2.5%=3万元。三费调增24-16.8=7.2.
3、捐赠扣除限额:40*12%=4.8,调增12-4.8=7.2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300*0.5%=6.5 17*60%=10.2.调增17-6.5=10.5万元。
5、利息超标,调增10-100*7%=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14+7.2+7.2+10.5+3=53.9
应纳所得税=53.9*25%=13.475万元
2、工资三费扣除限额:120*14%=16.8;120*2%=2.4;120*2.5%=3万元。三费调增24-16.8=7.2.
3、捐赠扣除限额:40*12%=4.8,调增12-4.8=7.2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300*0.5%=6.5 17*60%=10.2.调增17-6.5=10.5万元。
5、利息超标,调增10-100*7%=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40-14+7.2+7.2+10.5+3=53.9
应纳所得税=53.9*25%=13.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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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一)分析:
1、利润总额的计算8000+240-5100-60-1000-200-1100=78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2)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加计扣除。
a)增长率=(400-200)/200=50%,超过10%0;允许加计扣除50%。应加计扣除=400*50%=20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780-30-200-70-40=44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440+(110-30)*8+50*8)]*33%=(440+1040)*33%=488.40.
三、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根据原《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时,应当分国不分项进行计算。
1)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A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640/1480)=211.20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211.20
四、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1)B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400/1480)=132.00
50*8*30%=120<132.万元。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五、计算2005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80*33%-211.2-120=157.2万元
我要申明:这是一个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题目,只有像我这样的资深人士才能回答的,很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您列举的内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有所变化以及适用税率由原来的33%减按25外,其他方面,现行税法规定与原条例基本一致。下次出题出最新的,否则,别人做不来。
(一)分析:
1、利润总额的计算8000+240-5100-60-1000-200-1100=78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1)增值税不允许扣除
2)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
3)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400万元,加计扣除。
a)增长率=(400-200)/200=50%,超过10%0;允许加计扣除50%。应加计扣除=400*50%=20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780-30-200-70-40=440万元。
二、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
2005年境内、外所得的应纳所得税额=【440+(110-30)*8+50*8)]*33%=(440+1040)*33%=488.40.
三、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根据原《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境外所得的扣除限额时,应当分国不分项进行计算。
1)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A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640/1480)=211.20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211.20
四、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
1)B国分支机构税额扣除限额=488.4*(400/1480)=132.00
50*8*30%=120<132.万元。
2)计算从A国分回的境外所得应予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五、计算2005年度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480*33%-211.2-120=157.2万元
我要申明:这是一个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计算题目,只有像我这样的资深人士才能回答的,很不适用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根据您列举的内容,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相比较,除"用于新产品、新工艺研制而实际支出的研究开发费用"税收政策有所变化以及适用税率由原来的33%减按25外,其他方面,现行税法规定与原条例基本一致。下次出题出最新的,否则,别人做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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