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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只可以用一个公章。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经公安机关印章登记后,方可使用所刻制的印章。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者应当在10日内将全部印章缴回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印章。逾期不办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没收。归还或者没收的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在10日内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批准刻制。
被公安机关退还或者没收的印章,应当提前存放2年。无特殊情况的,在保管期满后销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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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的公章只能有一个,且需要到工商局、公安局备案。
财务专用章也只能有一个,且需要到工商局、公安局备案。
其他的如合同专用章、收讫章、付讫章、转讫章、结算帐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刻几个,但要有编号进行区分。
财务专用章也只能有一个,且需要到工商局、公安局备案。
其他的如合同专用章、收讫章、付讫章、转讫章、结算帐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同时刻几个,但要有编号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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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拓展资料:
一、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4、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二、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经公安机关印章登记后,方可使用所刻制的印章。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者应当在10日内将全部印章缴回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加盖印章。逾期不办理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没收。归还或者没收的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并在10日内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批准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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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一个,财务专用章一个,发票专用章一个,合同专用章,有进出口业务的还有报关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可以分1号2号什么的好像(也就是可以有几个合同专用章)
你说的是银行印鉴,这个一般是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的哇 公章+法人私章也可以
合同专用章可以分1号2号什么的好像(也就是可以有几个合同专用章)
你说的是银行印鉴,这个一般是用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的哇 公章+法人私章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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