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货运代理应该如何交纳营业税?有什么税收法律依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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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国税发[1995]76号〉、财税[2003]16号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一、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报关费、商检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根据(财税 [2003]16号),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凡以应税收入扣减若干减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将符合财税[2003] 16号文中第四点所规定的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帐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核算的有关减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一、对从事代理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向货主或旅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承运方的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报关费、商检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根据(财税 [2003]16号),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凡以应税收入扣减若干减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营业额的纳税人,必须将符合财税[2003] 16号文中第四点所规定的支付款项凭证记录的金额,单列登记在成本、费用帐簿中,申报纳税时以当期核算的有关减除项目发生额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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