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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又称选举团或总统选举团,是美国特有的一种选举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四年一次的美国大选实际上是由选民决定所在州的选举人团给哪位总统候选人投票。通俗点说,老百姓投票选举的不是总统,而是选举人,随后再由这些选举人选出总统。决定大选胜负的,也不是看候选人获得的选民票数多少,而是看他得到的选举团成员,也就是选举人的票数有多少。
具体做法是:各州选民先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其数目与该州在国会中的议员数相等。全国50个州加哥伦比亚特区共选出538名总统选举人。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分别在各州府选举正、副总统,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即270张以上)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一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由国会按宪法程序复选。
·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 ·初始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全国共535人。目前,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得克萨斯州34张,纽约州31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3张。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华盛顿特区3名选举人,总统选举人因此增到538人。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具体做法是:各州选民先选出本州总统选举人,其数目与该州在国会中的议员数相等。全国50个州加哥伦比亚特区共选出538名总统选举人。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分别在各州府选举正、副总统,获得过半数选举人票(即270张以上)的候选人当选。若无一名候选人获得过半数票,由国会按宪法程序复选。
·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 ·初始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同该州在国会的参众议员总人数相等,全国共535人。目前,加利福尼亚州选举人票最多,达55张,得克萨斯州34张,纽约州31张,而阿拉斯加、特拉华和怀俄明等每州只有3张。 ·1961年批准的第二十三条宪法修正案给华盛顿特区3名选举人,总统选举人因此增到538人。 ·得到超过半数选举人票(即至少获得270票)的总统候选人获胜。 ·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 ·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即在此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选举为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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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选采取的是选举人票(而不是选民票)制度,这就好比乒乓球比赛的「五局三胜」规则,最后的赢家是看谁赢得的局数(选举人票)多,而不是看谁赢得的球数(选民票)多,所以确实有可能出现获得选民票多的反而没能当选的「反常」现象(例如2000年大选戈尔就比布希多出30万张选民票)。在大选年12月正式选举总统时,由各州选举人(而不是选民)投票选出总统。但选举人票是由选民票决定的,谁在某个州获取的选民票多,谁就赢得了在该州指定选举人的资格,这等于是取得了该州的选举人票,即「赢者全拿」。这样一来就清楚了,候选人要想夺得某州的选举人票,他绝不敢藐视任何一位普通选民手中的那一票。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就是普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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