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看待公民的基本国防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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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各种法律和法规,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开展各种教育,首要的内容是把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告诉受教育者,国防教育也应如此。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开展国防教育,应该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作为专项内容,详细解释和宣传,使我国公民通过相关法律的学习,深刻认识自己的国防责任,牢记国防权利,并能够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很多,但并不要求所有的人毫无差别地接受全部条款,而是要求人们根据年龄、职业的不同,学习并领会相关的条款。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法律赋予的国防权利与义务,不妨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分为如下层次。
第一,全体公民都应履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和专门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了我国公民共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如,《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国防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公民,从小学生到退休老人,从普通百姓到高级干部,从目不识丁的文盲到知识渊博的学者,无一例外地都应该接受这一层次的教育。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基本条款的学习与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牢记自己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当需要其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义务时,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付诸行动,这说明法律规定国防权利与义务已经深入人心。相反,假如有些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国防责任,说明国防教育还有待深入。
第二,与年龄相应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公民的实际能力,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年龄公民的国防义务做了专门规定。比如,服兵役的规定、预备役人员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工作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不同年龄的公民,除了牢记公民共同的国防责任外,还应学习与自己年龄相符合的法律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比如,《宪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从法律原则上规定了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全体公民的国防义务。但是,考虑到实际能力和我国充足的人力资源,在和平环境下,不需要老人和儿童服兵役,为此《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为了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亲自前往登记。"每个青少年,在18岁以前就应该认真学习并牢牢这些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并主动报名应征。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宣传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在某高校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某年的征兵工作中,征兵人员到一位大学教授家动员他儿子入伍,这位教授却说:"当兵不是自愿吗?我们不愿意当兵,为什么还要动员我们去呢?"工作人员告诉他:"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是《兵役法》规定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自愿不自愿的事。"这位教授怀疑地问:"《兵役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征兵人员拿出《兵役法》,他看过之后,毫不犹豫地说:"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让孩子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吧。"如果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到位,就不会出现类似的误解。
第三,与职业或岗位直接联系的国防责任与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行业人员的国防职责做了许多具体规定。比如,对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支持军队建设,尊重军人和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对军人则规定了"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等条款;对地方政府规定了:"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等条款。懂得与岗位、职业相关的国防法规,既是履行岗位责任的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的需要。
不同行业的人员对有关国防职责的理解与履行,对国防建设事业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国防科研人员不履行保守国防秘密的职责,就可能造成泄露国防机密的后果;假如新闻媒体人员不宣传热爱英雄、尊敬军人的精神,就可能伤害为国防献身者荣誉感;假如人事、民政部门的干部,不能按照相关法规,积极维护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的利益,就可能使为国防献出青春、牺牲健康的人员受到损害。不管哪个行业,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职责,受损害的都将是整个国防。法国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教训,拿破伦三世后期,政风腐败,世风日下,整个社会只崇尚金钱和名利。用生命和血汗保卫国防的军人,远不如贵族、投机商和政客受尊敬。"甚至连爱国心、荣誉感都成了舆论讽刺的对象。"不久,普法战争打响,法国公民不关心国家安危,官兵无心战斗,普鲁士军队长驱直入,直捣巴黎。巴黎城头很快就挂起了白旗。法国的遭遇应验了军事思想家约米尼的名言: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都不冤枉。因此,各个行业人员能否履行岗位赋予的国防责任,不仅关系到军人的荣誉和利益,而且在根本上影响到国防的安危。
第四,为保证献身国防事业人员的权益的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军人和其他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正当权益,国家在有关法规中设置了专门条款。如,在《国防法》中对军人受尊敬的权利、享受必要的社会优待权以及转业之后给予安置等做了专款规定。对伤残军人退役之后的接收与安置、国家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优待烈士家属等问题,也做了规定。《军官法》对军官退出现役和退休之后的安置;《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退出现役的士兵的安置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在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中,不要忽视利益相关条款的学习。牢记这些内容,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家对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关心,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可以使广大公民都懂得自身担负的国防义务,使领导干部和各级工作人员懂得岗位职责所包含的国防责任,还可以使为国防事业献身的人员知道法律保障的许多权益。
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开展国防教育,应该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作为专项内容,详细解释和宣传,使我国公民通过相关法律的学习,深刻认识自己的国防责任,牢记国防权利,并能够自觉履行应该承担的国防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民国防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很多,但并不要求所有的人毫无差别地接受全部条款,而是要求人们根据年龄、职业的不同,学习并领会相关的条款。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法律赋予的国防权利与义务,不妨把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分为如下层次。
第一,全体公民都应履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在《宪法》和专门法律法规中,有些条款规定了我国公民共同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如,《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第55条第一款规定:"保卫祖国、抵御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国防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第9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等等,都是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国防义务的法律规定,是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的基本内容。我国公民,从小学生到退休老人,从普通百姓到高级干部,从目不识丁的文盲到知识渊博的学者,无一例外地都应该接受这一层次的教育。通过国防权利与义务基本条款的学习与教育,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牢记自己的国防权利与义务。当需要其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义务时,每一个公民都能够自觉付诸行动,这说明法律规定国防权利与义务已经深入人心。相反,假如有些人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国防责任,说明国防教育还有待深入。
第二,与年龄相应的国防权利与义务。根据国防建设需要和公民的实际能力,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年龄公民的国防义务做了专门规定。比如,服兵役的规定、预备役人员的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和训练工作的规定等等。这就要求不同年龄的公民,除了牢记公民共同的国防责任外,还应学习与自己年龄相符合的法律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履行国防义务。比如,《宪法》第55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从法律原则上规定了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全体公民的国防义务。但是,考虑到实际能力和我国充足的人力资源,在和平环境下,不需要老人和儿童服兵役,为此《征兵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为了保证征兵工作的顺利进行,该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9月30日以前,应当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达到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通知亲自前往登记。"每个青少年,在18岁以前就应该认真学习并牢牢这些条款,以便能够自觉参加兵役登记,并主动报名应征。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充分宣传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能够有效增强公民履行国防义务的自觉性。在某高校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情,在某年的征兵工作中,征兵人员到一位大学教授家动员他儿子入伍,这位教授却说:"当兵不是自愿吗?我们不愿意当兵,为什么还要动员我们去呢?"工作人员告诉他:"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是《兵役法》规定的公民义务,而不是自愿不自愿的事。"这位教授怀疑地问:"《兵役法》还有这样的规定?"征兵人员拿出《兵役法》,他看过之后,毫不犹豫地说:"既然有法律规定,就让孩子去履行自己的责任吧。"如果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到位,就不会出现类似的误解。
第三,与职业或岗位直接联系的国防责任与义务。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不同行业人员的国防职责做了许多具体规定。比如,对领导干部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规定了支持军队建设,尊重军人和保证军人权益的条款;对军人则规定了"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抢险救灾等任务""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等条款;对地方政府规定了:"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等条款。懂得与岗位、职业相关的国防法规,既是履行岗位责任的需要,也是巩固国防的需要。
不同行业的人员对有关国防职责的理解与履行,对国防建设事业具有重大影响。如果国防科研人员不履行保守国防秘密的职责,就可能造成泄露国防机密的后果;假如新闻媒体人员不宣传热爱英雄、尊敬军人的精神,就可能伤害为国防献身者荣誉感;假如人事、民政部门的干部,不能按照相关法规,积极维护退伍军人和伤残军人的利益,就可能使为国防献出青春、牺牲健康的人员受到损害。不管哪个行业,不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国防职责,受损害的都将是整个国防。法国历史上就有过这样的教训,拿破伦三世后期,政风腐败,世风日下,整个社会只崇尚金钱和名利。用生命和血汗保卫国防的军人,远不如贵族、投机商和政客受尊敬。"甚至连爱国心、荣誉感都成了舆论讽刺的对象。"不久,普法战争打响,法国公民不关心国家安危,官兵无心战斗,普鲁士军队长驱直入,直捣巴黎。巴黎城头很快就挂起了白旗。法国的遭遇应验了军事思想家约米尼的名言: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们,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便便的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的灭亡就一点都不冤枉。因此,各个行业人员能否履行岗位赋予的国防责任,不仅关系到军人的荣誉和利益,而且在根本上影响到国防的安危。
第四,为保证献身国防事业人员的权益的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军人和其他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正当权益,国家在有关法规中设置了专门条款。如,在《国防法》中对军人受尊敬的权利、享受必要的社会优待权以及转业之后给予安置等做了专款规定。对伤残军人退役之后的接收与安置、国家对现役军人家属的优待,抚恤优待烈士家属等问题,也做了规定。《军官法》对军官退出现役和退休之后的安置;《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对退出现役的士兵的安置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在国防权利与义务教育中,不要忽视利益相关条款的学习。牢记这些内容,一方面可以了解国家对献身国防事业的人员的关心,另一方面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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