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政发(2009)50号文件《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拆迁安置工件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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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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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启铁路是国家路网沪汉蓉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起南京铁路枢纽京沪线林场站,途径扬州、泰州,在海安与新长铁路相交,在南通与沪通铁路衔接连通上海方向,线路全长约268.3公里。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主线在我县境内约32.6公里,涉及南莫、墩头、海安、城东4镇18村。建成后,将在南京、扬州、泰洞梁州、南通等城市间形成一条现代化的兼顾城际功能的客货混运、通行双层集装箱列车的大能力快速通道。旅客列车设计速度为每小时200公里,南京至南通运行时间从3小时50分缩短至1小时50分,将大大缩短沿线及长三角各中心城市间的时空距离,对促进江苏省乃至整个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圆满完成我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任务,根据南通市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南通市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南通段征地拆迁、服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铁建[2010]2号)精神,结合我县现行政策,现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1)征收耕地(含桑园)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4000元;
(2)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1200元;
(3)征收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5600元。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一般粮棉田每亩980元,桑园每亩2100元;
(2)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安置补助费
按照省政府26号令及《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6]29号)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基本标准为13000元。
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将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剩余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取土坑用地补助
取土坑用地补助按苏政办发[2005]125号规定标准执行,由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要求办理,各镇不得擅自供土。
取土坑要求: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坑口外2.5米计算面积。取土坑面积在40亩以内的,中间不得留埂;取土坑面积大于40亩的,中间留埂不得超过5米。
(三)临时用地补助
每亩每年补助1400元,按占用年限计算,再加上青苗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仅在临时占用的第一年予以补偿;复垦保证金每亩最低3000元,各镇村可纯颤裤根据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复垦难度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由建设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制定复垦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各镇政府要予以主动协调。施工单位要按时按实将临时用地补助费用支付到所在镇村,同时按省政府第52号令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线外工程用地补助
施工图中已有设计的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由各镇在土地补偿费中统筹列支。
(五)拆迁补助
1.拆迁范围
(1)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做简物全部拆(清)除;
(2)建设红线外的拆迁从严控制,非住宅原则上不予拆迁;
(3)距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住宅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在采取防治工程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环评要求的,新线地段可以考虑拆迁,老线地段必须报经省铁办、建设单位共同核查确认后实施。
2.补助标准
(1)墩头镇、南莫镇房屋拆迁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附着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2)海安镇、开发区(城东镇)拆迁执行《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海政办发[2008]41号)。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海安镇拆迁执行《关于印发〈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的通知》(海镇政[2008]26号),开发区(城东镇)拆迁执行《关于〈转发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海开委[2008]40号)。
(六)“三线一管”迁移补助
由“三线一管”产权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参照苏政办发[2005]125号文件标准及我县现行政策直接协商确定补助数额,迁移补助协议报备一份到县指挥部。
“三线一管”部门同时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
(七)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除弃宅进城购房外,所有拆迁户都必须迁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各镇负责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根据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南通段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参照相关文件,不得包干使用,最终费用按审计结果执行。
(八)弃宅进城补助
对墩头镇、南莫镇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自主进城购房的拆迁户,除依据本文拆迁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外,对其原有主体房屋中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农改居区位补偿券,拆迁户可以到县城购买商品房,也可选择到海安镇或城东镇购买农民安置房。
(九)养殖类搬迁补助
1.饲养200羽以上,肉鸡每只补助1元、蛋鸡每只补助4元、种鸡每只补助10元;
2.饲养苗猪每头补助3元、育肥猪每头补助15元、种猪每头补助30元;
3.养殖5只羊以上的,每只羊补助5元。
(十)电灌车口迁移补助
按泵寸大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6〃每座4万元、8〃每座4.6万元、10〃每座5万元、12〃每座6万元、14〃以上每座8万元。
泵房按实评估,另行给予补助。
二、工作安排
(一)3月20日前制定好工作方案,完成房屋拆迁、征地五方确认工作,开展动员部署;
(二)4月5日前完成房屋拆迁公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工作;制定路系、水系调整方案;
(三)4月20日前完成征地公示、土地流转协议签订、拆迁户安置方案制定和集中居住区规划、用地的落实等工作,启动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四)4月30日前完成经五方确认的征地红线内征地拆迁、清障交地任务,完成取土坑用地规划及协议签订工作;
(五)5月20日前完成经五方确认的其他拆迁,完成取土坑交地工作,协调、做好“三线一管”迁移等工作;
(六)6月30日前完成征地报批材料准备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统一领导、各尽其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县委、县政府已成立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指挥部(海办发〔2010〕2号)。沿线各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路段长负责制,包干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取土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水系路系调整等线外工程,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实现无障碍施工。
(二)强化宣传发动
要强化舆论宣传导向,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简报、标语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的目标和重大意义,做到电视有影像,电台有声音、报刊有文章,现场有标语、网站有信息、处处有氛围,使沿线群众对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出简报,通报工作进度,宣传推广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规范操作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统一标准,使农民应得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向所有拆迁户公开拆迁政策、公开安置方式、公开补偿费用,做到把握政策“一碗水端平”、适用标准“一面镜对照”,确保拆迁有据可依、有责可查。征地拆迁的评估补偿数据要在各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土地流转过程中,要规范操作,签订合同,健全档案。
要加强征地拆迁等各类资金的管理,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县以下不得开设帐户,各类补偿款由县指挥部、国土资源局指定银行直接打入农户个人帐户和镇村集体帐户。
(四)实行整体联动
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整体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职能,做好过细群众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实现无障碍施工。
1.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实行例会制,及时通报情况,检查进度,解决问题,部署工作,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
2.县委农办负责工程用地涉农补偿、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方案审核和集体资金管理以及宣传引导工作;
3.县国土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手续的报批、勘测定界、征收土地面积的确认、征地经费打卡结算、相关土地法规的解释工作;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对接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5.县农牧渔业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田水系的调整工作;
7.县建设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拆迁安置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落实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确保各类资金补偿到位;
10.工商局负责做好个体工商户拆迁的相应服务并退还其停业期间的管理费;
11.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宣传工作;
12.县公安、法院、检察院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稳定工作;
13.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推进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件的查处工作;
14.县广电局、电信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水公司负责做好铁路及取土坑用地范围内的“三线一管”迁移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四、考核奖惩
县政府与沿线各镇及相关单位签订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状,根据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一)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取土坑落实等工作任务,矛盾化解及时有效,服务保障有力的镇,按核定数额采取“报帐制”形式到县指挥部给予报支工作经费;
(二)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和村居民,墩头镇、南莫镇的按房屋评估值(不含附着物)的10%给予奖励并优先安置,海安镇、开发区(城东镇)的按既有文件规定给予按期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并优先安置;
(三)宁启铁路工程目标考核责任状的完成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对沿线镇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1: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附件2:附着物补助标准。
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启铁路是国家路网沪汉蓉通道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起南京铁路枢纽京沪线林场站,途径扬州、泰州,在海安与新长铁路相交,在南通与沪通铁路衔接连通上海方向,线路全长约268.3公里。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主线在我县境内约32.6公里,涉及南莫、墩头、海安、城东4镇18村。建成后,将在南京、扬州、泰洞梁州、南通等城市间形成一条现代化的兼顾城际功能的客货混运、通行双层集装箱列车的大能力快速通道。旅客列车设计速度为每小时200公里,南京至南通运行时间从3小时50分缩短至1小时50分,将大大缩短沿线及长三角各中心城市间的时空距离,对促进江苏省乃至整个东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圆满完成我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任务,根据南通市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政策标准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26号令)、南通市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南通段征地拆迁、服务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铁建[2010]2号)精神,结合我县现行政策,现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及标准明确如下:
(一)征地安置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
(1)征收耕地(含桑园)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4000元;
(2)征收其它农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11200元;
(3)征收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5600元。
2.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按一般粮棉田每亩980元,桑园每亩2100元;
(2)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安置补助费
按照省政府26号令及《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06]29号)规定执行。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的70%计算;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基本标准为13000元。
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将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剩余3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取土坑用地补助
取土坑用地补助按苏政办发[2005]125号规定标准执行,由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根据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要求办理,各镇不得擅自供土。
取土坑要求:取土深度在3米以上,坑口外2.5米计算面积。取土坑面积在40亩以内的,中间不得留埂;取土坑面积大于40亩的,中间留埂不得超过5米。
(三)临时用地补助
每亩每年补助1400元,按占用年限计算,再加上青苗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按照征收农用地补助标准执行,仅在临时占用的第一年予以补偿;复垦保证金每亩最低3000元,各镇村可纯颤裤根据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和复垦难度与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复垦。
临时用地必须按照节约用地、少占耕地的原则,由建设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制定复垦方案,签订用地协议,各镇政府要予以主动协调。施工单位要按时按实将临时用地补助费用支付到所在镇村,同时按省政府第52号令交纳耕地占用税。
(四)线外工程用地补助
施工图中已有设计的按征地标准给予补助,其余由各镇在土地补偿费中统筹列支。
(五)拆迁补助
1.拆迁范围
(1)征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做简物全部拆(清)除;
(2)建设红线外的拆迁从严控制,非住宅原则上不予拆迁;
(3)距外轨中心线30米范围内的住宅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物,在采取防治工程措施后,仍不能满足环评要求的,新线地段可以考虑拆迁,老线地段必须报经省铁办、建设单位共同核查确认后实施。
2.补助标准
(1)墩头镇、南莫镇房屋拆迁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附着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2)海安镇、开发区(城东镇)拆迁执行《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海政办发[2008]41号)。具体操作实施细则,海安镇拆迁执行《关于印发〈海安镇村民房屋拆迁安置及农民进城实施办法〉的通知》(海镇政[2008]26号),开发区(城东镇)拆迁执行《关于〈转发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技术规范及其它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海开委[2008]40号)。
(六)“三线一管”迁移补助
由“三线一管”产权部门与建设施工单位参照苏政办发[2005]125号文件标准及我县现行政策直接协商确定补助数额,迁移补助协议报备一份到县指挥部。
“三线一管”部门同时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区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配套设施建设。
(七)农民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除弃宅进城购房外,所有拆迁户都必须迁入农民集中居住区,各镇负责落实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用地、规划和建设。根据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南通段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参照相关文件,不得包干使用,最终费用按审计结果执行。
(八)弃宅进城补助
对墩头镇、南莫镇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自主进城购房的拆迁户,除依据本文拆迁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外,对其原有主体房屋中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农改居区位补偿券,拆迁户可以到县城购买商品房,也可选择到海安镇或城东镇购买农民安置房。
(九)养殖类搬迁补助
1.饲养200羽以上,肉鸡每只补助1元、蛋鸡每只补助4元、种鸡每只补助10元;
2.饲养苗猪每头补助3元、育肥猪每头补助15元、种猪每头补助30元;
3.养殖5只羊以上的,每只羊补助5元。
(十)电灌车口迁移补助
按泵寸大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6〃每座4万元、8〃每座4.6万元、10〃每座5万元、12〃每座6万元、14〃以上每座8万元。
泵房按实评估,另行给予补助。
二、工作安排
(一)3月20日前制定好工作方案,完成房屋拆迁、征地五方确认工作,开展动员部署;
(二)4月5日前完成房屋拆迁公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等工作;制定路系、水系调整方案;
(三)4月20日前完成征地公示、土地流转协议签订、拆迁户安置方案制定和集中居住区规划、用地的落实等工作,启动集中居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
(四)4月30日前完成经五方确认的征地红线内征地拆迁、清障交地任务,完成取土坑用地规划及协议签订工作;
(五)5月20日前完成经五方确认的其他拆迁,完成取土坑交地工作,协调、做好“三线一管”迁移等工作;
(六)6月30日前完成征地报批材料准备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快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按照“统一领导、各尽其责、整体联动”的原则,县委、县政府已成立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指挥部(海办发〔2010〕2号)。沿线各镇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组,由镇长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实行路段长负责制,包干做好征地、拆迁、安置、取土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做好水系路系调整等线外工程,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实现无障碍施工。
(二)强化宣传发动
要强化舆论宣传导向,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简报、标语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的目标和重大意义,做到电视有影像,电台有声音、报刊有文章,现场有标语、网站有信息、处处有氛围,使沿线群众对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人人皆知,家喻户晓。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出简报,通报工作进度,宣传推广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我县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服务各方面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坚持规范操作
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按照征地拆迁补偿统一标准,使农民应得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按时足额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向所有拆迁户公开拆迁政策、公开安置方式、公开补偿费用,做到把握政策“一碗水端平”、适用标准“一面镜对照”,确保拆迁有据可依、有责可查。征地拆迁的评估补偿数据要在各村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土地流转过程中,要规范操作,签订合同,健全档案。
要加强征地拆迁等各类资金的管理,单独建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县以下不得开设帐户,各类补偿款由县指挥部、国土资源局指定银行直接打入农户个人帐户和镇村集体帐户。
(四)实行整体联动
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全县上下必须统一思想,全力以赴,整体联动。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职能,做好过细群众工作,确保工程建设实现无障碍施工。
1.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实行例会制,及时通报情况,检查进度,解决问题,部署工作,要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
2.县委农办负责工程用地涉农补偿、土地流转的政策指导、方案审核和集体资金管理以及宣传引导工作;
3.县国土局具体负责土地征用手续的报批、勘测定界、征收土地面积的确认、征地经费打卡结算、相关土地法规的解释工作;
4.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和对接管理,具体工作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
5.县农牧渔业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业结构的调整工作;
6.县水利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农田水系的调整工作;
7.县建设局负责指导镇村做好拆迁安置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规划、落实工作;
8.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9.县审计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使用的审计工作,确保各类资金补偿到位;
10.工商局负责做好个体工商户拆迁的相应服务并退还其停业期间的管理费;
11.县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宣传工作;
12.县公安、法院、检察院负责做好工程建设的稳定工作;
13.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做好征地、拆迁、安置推进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党员、干部违法违纪事件的查处工作;
14.县广电局、电信局、供电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水公司负责做好铁路及取土坑用地范围内的“三线一管”迁移和农民集中居住区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四、考核奖惩
县政府与沿线各镇及相关单位签订宁启铁路复线电气化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和服务保障工作目标考核责任状,根据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考核奖惩。
(一)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取土坑落实等工作任务,矛盾化解及时有效,服务保障有力的镇,按核定数额采取“报帐制”形式到县指挥部给予报支工作经费;
(二)对按时签订拆迁协议、提前完成拆迁任务的单位和村居民,墩头镇、南莫镇的按房屋评估值(不含附着物)的10%给予奖励并优先安置,海安镇、开发区(城东镇)的按既有文件规定给予按期签约奖、按期搬迁奖并优先安置;
(三)宁启铁路工程目标考核责任状的完成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对沿线镇三个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除责令限期完成外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镇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附件1:房屋拆迁补助标准;
附件2:附着物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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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有两种选择,1、拆一还一,2、补钱。
首先量面积,量面积的时候要注意,测贺梁量的时候一定要在场看着,要量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即防止出现只量房间使用面积不量墙壁面积,共用的墙最少能有一半的面积。因为你在买房的时候是按建筑面积买的握亮,到时禅皮运候回迁吃大亏。
补钱能补多少可不好说,谁知道你繁昌拆迁标准时多少呢?!装修同理,能带走的都带走,剩下的按一个标准算。各地标准不同。
如果选择回迁还有一个过渡费用。
首先量面积,量面积的时候要注意,测贺梁量的时候一定要在场看着,要量建筑面积而不是使用面积,即防止出现只量房间使用面积不量墙壁面积,共用的墙最少能有一半的面积。因为你在买房的时候是按建筑面积买的握亮,到时禅皮运候回迁吃大亏。
补钱能补多少可不好说,谁知道你繁昌拆迁标准时多少呢?!装修同理,能带走的都带走,剩下的按一个标准算。各地标准不同。
如果选择回迁还有一个过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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