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才能确保自己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泄露 35
最近有竞争行业来挖我公司的财务,因为所有采购信息的发票上都会具体标明采购的原料和进货地.而财务对此相当了解,如果财务万一被挖走,关乎核心技术的原料很可能就会泄露,这对公司...
最近有竞争行业来挖我公司的财务,因为所有采购信息的发票上都会具体标明采购的原料和进货地.而财务对此相当了解,如果财务万一被挖走,关乎核心技术的原料很可能就会泄露,这对公司的打击是致命的,平时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分车间操作,所以技术保密比较成功,但是到了财务这里就什么秘密都保不住了,即使和财务签署保密合同也没有用,他泄露了,只能追究他个人责任,公司的损失一样无法挽回,我想请教一下,如何做才能在企业内部保密?除了签保密合同和申请专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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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在很多企业里都是存在的。我个人有两种办法,你不妨参考一下:
1、任命老板的亲属在财务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并且大大降低这种事情的发生(老婆也可以,因为没有规定法人老婆不可以做财务的,虽然让人嚼舌头),因为相对于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来讲,这方面还是比较保险一些。
2、跟你财务人员保持好较好的关系,尤其是下班后,让其对你感恩待德,这样可以让工作人员会因为你对其好,就会在做出判断时倾向于你了(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做的太过了,否则人家会说你虚伪),但这一点的基础还是你在招聘时,要注意宁缺勿滥。
这两点只是我个人在的想法,不知对你是否有用!
1、任命老板的亲属在财务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并且大大降低这种事情的发生(老婆也可以,因为没有规定法人老婆不可以做财务的,虽然让人嚼舌头),因为相对于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来讲,这方面还是比较保险一些。
2、跟你财务人员保持好较好的关系,尤其是下班后,让其对你感恩待德,这样可以让工作人员会因为你对其好,就会在做出判断时倾向于你了(但要注意的是,不要做的太过了,否则人家会说你虚伪),但这一点的基础还是你在招聘时,要注意宁缺勿滥。
这两点只是我个人在的想法,不知对你是否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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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也还是要使用自己信的过得人啊.包括使用自己的亲戚.
1、中国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不是没有道理的啊。对一些小企业而言,任何地方的失误都可能是致命的。所以不要为了那些好听的概念而作出不明智的选择。
2、当然,现在看你的问题应该是想保持现在的秘密不被现在的会计带走。高薪吧,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所谓恩威并施啊。人啊,多少有感情,也多少有害怕的事情。教育她,即使他走了,事情不是就这么完了的。如果出了问题,大家都不好看。再次,处理现在的事情就是要掌握好以后了,你现在就要步下自己的计划了。否则,又要碰到问题啊。
祝你公司兴旺,注意一定要考虑好现在的问题啊。公司管理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啊。
1、中国的企业大部分都是家族企业不是没有道理的啊。对一些小企业而言,任何地方的失误都可能是致命的。所以不要为了那些好听的概念而作出不明智的选择。
2、当然,现在看你的问题应该是想保持现在的秘密不被现在的会计带走。高薪吧,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所谓恩威并施啊。人啊,多少有感情,也多少有害怕的事情。教育她,即使他走了,事情不是就这么完了的。如果出了问题,大家都不好看。再次,处理现在的事情就是要掌握好以后了,你现在就要步下自己的计划了。否则,又要碰到问题啊。
祝你公司兴旺,注意一定要考虑好现在的问题啊。公司管理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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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原料,难道没有加工过程需要保密?如果没有,还不如申请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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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通过与职工签订各种保密协议(含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当职工违反保密义务,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
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
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
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
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
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但如果你和各种各样的代理商、合作者、客户和雇员签订了保密合同,那很可能你根本就没可能查出是谁走漏了消息。最不可靠的是与应聘人签订的合同,如果你没有雇用他们,他们就会到其它公司去工作。除非你已决定雇用他们,否则不要给他们详细的产品资料。
签订"保密合同"无疑是个智举,企业自觉地拿起了法律的武器,对职工进行约束和监督,而其他企业在接收"跳槽"职工之前,也不得不三思。关于这类合同有两种形式:
1、不披露协议。
明文规范员工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这里,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它属于秘密的范畴,不为公众所知。凡是通过公开渠道出版的书籍和产品展销会上散发资料等获得的信息,即使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都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二是它必须具有实用性,能带来经济利益;三是企业必须采取保密措施,防止外人获取这种信息。即秘密性、价值性和合理的保密措施,三者缺一不可。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
它是指企业为保护其商业机密,在劳动合同或科技保密合同中,与职工约定在其劳务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的合同。在中国,很多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及企业,如IT行业,员工在就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
竞业限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企业要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并在竞业限制合同中标明范围,而不是泛泛地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一概不得从事同种行业。如果竞业限制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或是保密合同的一部分,那么应当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标明商业秘密的范围。如果没有真正的商业秘密,而是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
其次,竞业限制合同是企业与特定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之间签订的。需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合同的通常包括下列人员:(1)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2)一般技术支持人员和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3)市场计划、销售人员;(4)财会人员、秘书人员、保安人员等。对于不知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合同。
第三,竞业禁止的区域和行业种类。应当明确约定离职者在什么区域内不得开展与原企业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对手。区域的大小一般与原企业的业务影响区域以及市场份额等因素相关。合同中应当结合本企业拥有商业秘密的范围,约定离职者不得利用在原企业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此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业务。企业任意扩大竞业限制区域或一概规定不得从事同行业的合同条款是无效条款,因为这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如果离职者在原企业供职过程中根本没有机会接触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仍限制其离职后不得在相同或相关行业任职,同样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的侵犯。
第四,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限制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和技术水平的高低。当然,商业秘密的类型和性质不同,其保密期限也应当是不同的。
第五,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离职员工如果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择业自主权利又受到竞业限制合同的限制,双重的不利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能以损害离职员工的生存权为代价。
第六,必须明确违约责任。比如,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可以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同时也可以设定免责条款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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