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问题。
1.某棉布生产商属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1)从棉花经销商手中购入棉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000元;委托某加工厂加工成棉纱,取得的专...
1.某棉布生产商属一般纳税人2006年3月发生以下购销业务:
(1)从棉花经销商手中购入棉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000元;委托某加工厂加工成棉纱,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25000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棉花,货款支付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支付运费10000元;在运输途中被盗,后经核查,被盗棉花价值20000万元(含计入成本的运费1500元)。棉花运回验收入库后,当月全部销售给某棉纱生产商,取得货款(不含税)120000元。
(3)当月生产棉布10万米,销售5万米,不含税单价10元/米;支付运费5000元。
(4)将自产的棉布3万米用于继续生产加工高档棉布,1万米用于自己开办的招待所。
要求:
计算棉布生产商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以上所有进项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 展开
(1)从棉花经销商手中购入棉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10000元;委托某加工厂加工成棉纱,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加工费25000元。
(2)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收购棉花,货款支付凭证上注明价款100000元,支付运费10000元;在运输途中被盗,后经核查,被盗棉花价值20000万元(含计入成本的运费1500元)。棉花运回验收入库后,当月全部销售给某棉纱生产商,取得货款(不含税)120000元。
(3)当月生产棉布10万米,销售5万米,不含税单价10元/米;支付运费5000元。
(4)将自产的棉布3万米用于继续生产加工高档棉布,1万米用于自己开办的招待所。
要求:
计算棉布生产商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以上所有进项税专用发票均已认证并按规定申报抵扣。)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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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进项110000*13%=14300
加工进项25000/1.17*17%=3632.48
2)货物进项100000*13%=13000
运费进项10000*7%=700
货物进项转出20000*13%=2600
运费进项转出1500/(1-7%)*7%=112.9
货物销项120000*13%=15600
3)产品销项5*10*17%=85000
运费进项5000*7%=350
4)产品自用销项1*10*17%=17000
应纳增值税:15600+85000+17000-14300-3632.48-13000-700+2600+112.9-350=23530.42
说明:
1.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只要不注明是价税合计则为不含税金额
2.农产品未经实质加工,税率仍为初级农产品税率(所以从经销商、小规模等收购的税率为13%,销售给棉纱厂的也是原棉,税率为13%
3.“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进农产品”这一项特殊规定,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计算抵扣的,在这里普通发票并不是抵扣凭证,只是票面总金额是计算抵扣的依据。
加工进项25000/1.17*17%=3632.48
2)货物进项100000*13%=13000
运费进项10000*7%=700
货物进项转出20000*13%=2600
运费进项转出1500/(1-7%)*7%=112.9
货物销项120000*13%=15600
3)产品销项5*10*17%=85000
运费进项5000*7%=350
4)产品自用销项1*10*17%=17000
应纳增值税:15600+85000+17000-14300-3632.48-13000-700+2600+112.9-350=23530.42
说明:
1.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只要不注明是价税合计则为不含税金额
2.农产品未经实质加工,税率仍为初级农产品税率(所以从经销商、小规模等收购的税率为13%,销售给棉纱厂的也是原棉,税率为13%
3.“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进农产品”这一项特殊规定,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注明价款计算抵扣的,在这里普通发票并不是抵扣凭证,只是票面总金额是计算抵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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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入棉花可抵扣进项税为:110000/(1+17%)*17%=15982.91元
加工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1+17%)*17%=3632.49元
(2)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棉花,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运费可抵扣税金10000*7%-1500/(1-7%)*7%=700-112.90=587.10元
销售棉花销项税为120000*17%=20400元
(3)销售棉布销项税为50000*10*17%=85000元
运费可抵扣进项税为5000*7%=350元
(4)自产棉布用于招待所用,视同销售,销项税为10000*10*17%=17000元
棉布生产商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为20400+85000+17000-15982.91-3632.49-587.10-350=102197.50元。
加工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1+17%)*17%=3632.49元
(2)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棉花,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运费可抵扣税金10000*7%-1500/(1-7%)*7%=700-112.90=587.10元
销售棉花销项税为120000*17%=20400元
(3)销售棉布销项税为50000*10*17%=85000元
运费可抵扣进项税为5000*7%=350元
(4)自产棉布用于招待所用,视同销售,销项税为10000*10*17%=17000元
棉布生产商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为20400+85000+17000-15982.91-3632.49-587.10-350=10219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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