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利润200万,收入总额40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国债利息收入2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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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18W;4000*0.5%=20W 按总收入的60%扣除,不超过收入的0.5%
招待费税前只能扣18W,应调增利润12W(30-18=1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利润2W
调整后利润:(200+12-2)*25%=52.5 W
招待费税前只能扣18W,应调增利润12W(30-18=1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利润2W
调整后利润:(200+12-2)*25%=52.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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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上业务招待费只允许扣除4000*0.5%=20万 国债利息收入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200+10-2)*25%=52万
企业所得税=(200+10-2)*25%=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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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18W;4000*0.5%=20W
招待费税前只能扣18W,应调增利润12W,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利润2W
调整后利润:(200+12-2)*25%=52.5
招待费税前只能扣18W,应调增利润12W,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利润2W
调整后利润:(200+12-2)*2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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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在不超过当年收入的5‰的部分,30*60%=18万元,4000*5‰=20万元,业务招待费可抵扣18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0-18-2)*25%=52.5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30-18-2)*25%=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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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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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调增:30-40000*0.5%=10
所得税调减:2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2)*25%=52W
所得税调减:2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0-2)*25%=5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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