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追讨被拖欠已久的工程款
我在1997年分包了某建安公司的工程,所分包工程于1998年4月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交业主使用。业主的工程款也全部结付总包方。我一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款,但没有结付。实在无果...
我在1997年分包了某建安公司的工程,所分包工程于1998年4月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交业主使用。业主的工程款也全部结付总包方。我一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款,但没有结付。实在无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2月25日起诉总包方。法院立案受理,到2006年12月12日庭审结束。但至今(2007年8月5日)一审判决还没下来。我不知道我国法律规定的审案期限是怎么理解。老百姓的诉讼怎么会这么难?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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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案期限最长12个月,你再耐心等等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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