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招聘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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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政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实行公开报考条件、公开考试程序、公开考试结果"三公开"制度。招考工作按照编制招考计划、发布招考公告、网上报名及资格初审、笔试、现场资格复审、面试、体能测评、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录用审批的程序进行。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201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7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9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7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一)招考对象
(1)本省户口或本省生源的大专及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
(2)外省籍普通全日制高校本科2010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纪守法。
3.报考年龄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2年7月18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5年7月18日及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体形端正。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双侧单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其他身体条件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具备拟报考职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2009年1月1日以来招考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3)定向到具体行业或单位的应届毕业生,截止2010年7月18日仍在岗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老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
(4)在读的非应届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
(5)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人员。
(6)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人员。
(8)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9)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10)曾因贪污、行贿受贿、泄露国家机密等原因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或近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11)录用后的职位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
(1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13)不符合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的人员。
(1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人民警察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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