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以后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08年以后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再次求助我们公司从08年初开始到现在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马上就面临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工...
08年以后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就一定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再次求助我们公司从08年初开始到现在已经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马上就面临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工作。那么这时候公司只有一种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吗?当然员工要求固定的除外。本人理解为,第三次如果要续签就只有签无固定,如果不签就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部门咨询的结果是企业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即无权终止劳动合同。但,个人觉得合同法的字面理解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不得拒绝。”个人觉得逗号分割的都是条件,其中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是关键,如果不续签就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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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不是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之后,双方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约定是有效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之后,双方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该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协商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双方约定是有效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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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就是终止合同 若续签的话,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无权拒绝,主动权在员工手中。不过个人感觉你们的人事部门对劳动法也太儿戏了,这才多长时间就签了两次固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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