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依法治国方略的关系
A 宪法原则与依法治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正式载入宪法,获得了崇高的宪法地位。
一、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依宪治国
法治国家与专制国家是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为本、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其中法治的实质所在即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与灵魂乃宪法至尊。因此,宪法至尊与法治的目标——体现法律权威,实现法律统治是高度一致的,简而言之,国家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宪法之治。其具体表现为:
首先,完备和完善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必须以宪法去统帅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备,统帅法律内容的完善。
其次,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力。规范政府行使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二是要保障政府权力的运行,以实现对国家的高效、民主管理。只有宪法才能从根本上规范政府权力,也只有宪法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统治。
最后,法治的基础和归宿是保障人权,即用法律来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而宪法正是人民的权利证书,是人权的保障宣言。其体现为:1、宪法确认和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不仅通过确认公民权利,赋予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它要求政府向公民或通过代议机构向公民负责”,从而实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3、宪法还可以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确保公民权利,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人权在近代国家的宪法中占据了实际上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说来,人权是宪法支配法律和权利所得到的结果。”
综上所述可见,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依宪治国,即以宪法为依法治国的首要法律依据,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因此,要达到法治的目标,其关键所在是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
二、保障宪法实施的方法和途径
宪法的实施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必然是保障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治国方略的改变,它所需要的是从制度到人们的观念的深刻变革。要发挥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就必须在全民中树立法律至上、宪法至尊的观念,培养和强化全民的法治意识、宪法意识。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际运作,体验到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性。
(二) 理顺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这是保障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定义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该定义明确告诉我们,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又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特色。实践证明只要执政党注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能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保证执政党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从而提高执政党的威信,密切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三)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根本法的地位,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目标的实现
违宪审查,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要保障宪法的实施,除了宪法自身内容的完善之外,还必须对宪法实施的全过程实行层层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宪案件,这是宪法实施的最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