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损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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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害人身权中,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状态,是指人身权品质的贬低,或者说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的人身遭受到不利、不良后果或不良状态。侵害人身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害给予补偿,因此损害赔偿有时可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但必须遵循“无损害即无责任”,即“无损害即无赔偿”这一准则。损害事实是确定损害赔偿的基础,是认定侵害人身责任的逻辑起点。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事实应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不仅指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还意味着损害是真实存在的。如果只仅仅怀疑别人披露了自己的隐私而想到精神痛苦,并要求赔偿,这种损害就不具有确定性,实际上并不存在。损害还必须是对合法的人身权的侵害。如果一个平时威风惯了的人要求某人为其办一件事,遭到对方拒绝,此人认为大丢“面子”,精神受到伤害,并要求精神赔偿,这种赔偿请求就应予以驳回,因为根本不存在精神损害。在侵害人身权中,侵害他人生命权或健康权,致他人死亡或残废,都无法挽回受害人的生命或健康,只能以赔偿的方式进行物质补偿。侵害公民其它的人身权,如侵害公民名誉权和荣誉权,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补救。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可以分为人身伤亡、生命健康权以外的人格权的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死亡是侵权人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的生命权或健康权,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后果。人身伤亡常常引起直接财产损失,但人身伤亡本身是指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因此不同于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害等。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使他人的近亲属遭受丧失亲人的痛苦,也会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虽然是无形的,难以用金钱来衡量,但也可以物质补偿来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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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损害的概念和特征
损害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它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确定性。
2、不利益性。
3、可救济性。
二、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损害的后果)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
损害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的人身或财产上的不利益。它具有如下特征:
1、客观确定性。
2、不利益性。
3、可救济性。
二、损害的分类
1、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损害的后果)
对于财产损害一般适用财产性民事责任形式;对于非财产损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
2、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3、实际损害和可得利益损害。
对于实际损害一般应赔偿,而对于可得利益损害在某种情况下依法不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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