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事业单位工作,与该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直没签订劳动合同,各种保险都没有,

我与单位所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我与单位所签订的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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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debiao
2007-08-0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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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业协议书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协议条款应该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无误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来说皆具有约束力。毕业生如果被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和学校(丙方)三方应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就业协议书的订立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一般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报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用人单位必须在与毕业生签署协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协议书送到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学校同意盖章,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用人单位。

  每位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只能签订一份协议书。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签约后,协议书一律由用人单位交培养单位签字,经三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能生效。各高校可以以次为依据编制就业建议计划。

  高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订意向协议的,一般应在两星期内签订就业协议书,逾期的则意向书无效。

  就业协议的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任何一方皆不得擅自解除。违约责任方应按规定缴纳违约金,毕业生违约主要表现在逾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在见习期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两种情况。对此,“上海毕业研究生、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明确的违约责任:

  (1)毕业生派遣后,在规定的报到期限三个月后,仍没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必须向学校赔偿必须的培养费和奖学金,并由学校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按规定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缴纳违约金后,将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

  (2)凡已批准进沪就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去录用单位报到,或报到后在见习期间擅自离开单位另行择业的,录用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做处处理意见及追究经济赔偿,并书面报告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由学校将其退回家庭所在地。

  我国已经基本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建立劳动关系,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用工依靠行政手段分配的管理体制,使企业和劳动者可以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实现双向选择。

  劳动合同,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任何隶属关系、服从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者经过自愿报名、全面考核后,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劳动合同可以规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定时劳动合同地位平等,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为了提高签约效率和节省签约劳动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用人单位事先拟好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作出是否签约的决定而不允许改变合同内容,也就是签定格式合同;虽然格式合同中单方面限制劳动者主要权利和免除用人单位主要义务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而归于无效,但劳动者签约时仍然应当注意完全理解格式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对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提出异议。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为: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还可以协商约定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其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比较重要,因为《劳动法》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双方可以协商约定责任的认定、赔偿的范围、计算方法和承担方式,所以由用人单位提供的格式合同的“霸王条款”常见于此处,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常常持此“尚方宝剑”提请仲裁,而使劳动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当前我国人才流动比较频繁,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用人单位一般与高级职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不能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这是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避止条款。因为竞业避止肯定会限制劳动者的职业自由,直接影响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后的职业发展和经济收入,所以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在竞业避止的年限内,补偿额一般不低于避止人员原工资的50%,而且竞业避止的年限应当适当,一般不超过两年。劳动者在签定竞业避止条款应特别注意工资补偿、避止年限、避止范围等,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还应当注意: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包括在合同期限内的,最长不得超过6月;工作内容可以规定劳动者从事某一项或者几项具体的工作,也可以是某一类或者几类工作,但都要求明确而具体。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列为约定解除条件,借以逃避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如果劳动者家庭驻地离工作单位特别远,在合同中还应有食宿的解决方案。由于国务院目前尚未对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企业高级职员来说,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据法律参加社会保险,这并不是合同所能约定和双方所能协商解决的,但双方可以就医疗、养老和人生意外伤害等补充商业保险订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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