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毫安的充电宝可以带上飞机,毫安和瓦时不能直接换算,要有电压才可以。例如,10000毫安的充电宝,电压是5V,那么充电宝的额定能量为50Wh,计算:(10000mAh ÷ 1000) x 5V = 50Wh,那么1毫安也就等于0.005Wh。
根据《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规定,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应遵守以下规定:
1、充电宝必须是旅客个人自用携带。
2、充电宝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3、充电宝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
4、严禁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
5、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关闭充电宝。
扩展资料
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锂电池、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锂电池、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锂电池、充电宝上)
(2)如果锂电池、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例如:锂电池、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的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用航空局-安检(锂电池、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可以带上飞机。
毫安和瓦特小时两者没法直接转换比较。因为毫安是电流单位。wh 即瓦时,是电功单位。这俩量纲不一样的,没有
比值关系。非要换算的话:1W·h=1V·A·h=1kV·mA·h=1kV mAh。锂电池电压按3.7V算,4830mAh
的锂电池能量应该是3.7V×4830mAh=17871V·mAh=18kV·mAh=18Wh。
单位时间内通过导线某一截面的电荷量,表达式I=q/t,每秒通过一库仑的电量称为安培。安培是国际单位制中的一种基本单位。
扩展资料:
旅客行李中锂电池的运输规定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2011-2012版)规定,旅客或机组成员为个人自用内含锂或锂离子电池芯或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便携式摄像机等)应作为手提行李携带登机。
并且锂金属电池的锂含量不得超过2克,锂离子电池的额定能量值不得超过100Wh(瓦特小时),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经航空公司批准后可以装在交运行李或手提行李中的设备上,超过160Wh的锂电池严禁携带。
便携式电子装置的备用电池必须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放入原零售包装或以其他方式将电极绝缘,如在暴露的电极上贴胶带,或将每个电池放入单独的塑料袋或保护盒当中),并且仅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经航空公司批准的100-160Wh的备用锂电池只能携带两个。
参考资料来源:
2014-08-20
10000x5/1000=50WH
可以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