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到期托收没有第二背书人是否一定要收款人开户行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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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应该是指这张承兑汇票没有被背书转让过吧?如果是这样的话,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
——也就是说,收款人肯定要到他的开户行托收,这个开户行可以与票面记载的不一样,但必须是同系统的。
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
——也就是说,收款人肯定要到他的开户行托收,这个开户行可以与票面记载的不一样,但必须是同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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