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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部军人服务社有标价1350元的搅面机和350的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的搅面机当350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说:商品售...
案例(1) 某部军人服务社有标价1350元的搅面机和350的切面机,售货员甲误将价值1350的搅面机当350的切面机出售给顾客乙.乙当时问:如有问题,能否退货?甲说:商品售出,概不退货。乙交款提货。不久,甲发现错误,找到乙,说明情况并道歉,要求乙补交余款或者退回搅面机。乙不同意。 问题1,甲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问题2,此纠纷如何解决? 案例(2)某甲做水果批发生意,乙也做水果批发生意,甲要去广州进一批蛇果,乙委托甲代购500公斤蛇果,甲办完后与乙结账。一个月后,甲又去广州进荔枝,见品质好,价格合理,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价值一万元,回来后乙见市场不错,收下货物,进行销售。半月后,甲卖完此批货,又去广州进货,顺便又替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乙此时见市场饱和,拒不接货,甲提出要退连蛇果和第一批荔枝一起退,否者就接货。 问题1,甲和乙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题2,此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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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甲向乙要回要求乙补交余款的行为合法,乙所得利益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义务返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益。 2,对此纠纷,甲与乙可以自行进行协商或者请第三人帮助调解来解决。若不能自行解决,甲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予以返还余款。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案例二: 1、乙的理由成立,甲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中,乙委托甲代购蛇果,甲的代理属于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乙来承担; 此后,甲未经乙的授权代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本是无效代理行为,但乙收下了这批货物,乙以事实行为对甲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因此甲代购1000公斤荔枝的法律后果应由乙来承担;半个月后,甲又未经乙的授权擅自替乙购进1000公斤荔枝,又是无效代理的行为,由于乙拒绝对甲的此次代购行为进行追认,因此,甲的这次代购荔枝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本人承担。 2、乙有权不收货,甲无权要求乙退还蛇果及第一批水果,而这次的1000公斤荔枝就由甲本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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