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离职一定要等招到人后才能交接,方可离职?
我目前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因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申请离职,离职已批准可公司却以招到人交接后方可离职,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目前本人急需离职,但招聘两星期了没什么效果,比较烦心...
我目前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因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申请离职,离职已批准可公司却以招到人交接后方可离职,请问这种要求是否合理?目前本人急需离职,但招聘两星期了没什么效果,比较烦心,如若是招不到人那岂不是一直都没办法离开了?所以寻求社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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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6-10-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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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合同权,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是否找到人解体与此无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合同权,3天期满,用人单位即应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用人单位是否找到人解体与此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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