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属于
大陆法系,是大陆的代表国家之一。还有一个是法国。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有:
1、法律表现形式以制定法为主。判例、习惯法等不作为正式的
法律渊源。
2、法律一般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编纂法典,辅以单行法律。例如《德国民法典》、《德国基本法》(宪法)、《德国刑法》。
3、法官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只能依法办案。
4、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主要采取
演绎法。
5、诉讼方式上主要是纠问式。
德国法律符合上述特征。而且德国的法律发展是大陆法系形成的过程中的重要部分。当然,判断一个法律体系是否属于大陆法系不能机械地按照上面五个特点去判断,还要考虑很多别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