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以不正当理由辞退员工,员可以拿到经济补偿吗?

我在公司工作14年,我在北京分公司工作14年,今天收到总部(总部在外地)人事通知,去其他部门报道,如不去报道算自动离职,这样我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我在公司工作14年,
我在北京分公司工作14年,今天收到总部(总部在外地)人事通知,去其他部门报道,如不去报道算自动离职,这样我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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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ychang
推荐于2017-11-29 · TA获得超过2833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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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所说的情况,用人单位可能引用第(三)款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该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劳动仲裁中,这一证明要求相对是高的。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够证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用人单位无权调动劳动者的岗位。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获得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以上答案以没有特殊情况,签署了劳动合同为假设前提。

若有帮助,请采纳。
追问
您好!请问我应该怎么办呢?
追答
看起来你是打算不继续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如果是,打印劳动合同法,和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沟通,要求用人单位补偿,先以经济补偿标准二倍作为要求的起点。绝对不要在沟通中同意自己辞职,并注意自己的态度,绝对不要让公司抓住你的小辫子。同时可考虑向地区工会、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帮助。工作量不饱和,不一定能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比如,如果工作本身是季节性的。
如果你的决心很大,那就提起劳动仲裁,寻找当地律师。
如有帮助,要采纳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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