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和现代“依法治国”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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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实质上说,中国古代法治实为人治,法律只是统治阶级统治工具。但从形式上看,中国古代法治的推行对于促进中国封建社会进步,推动中国古代文明,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中国古代法治切切的说是启蒙于“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代。这一时期也是社会由奴隶制社会转型于封建社会的大转变时期。从此中华大地进入一个“百家争鸣”的时代,儒、道、法等学派也相继产生,
首先战国时,韩国国相申不害教韩昭侯“术治”,其时的“术治”即“法治”。韩非解说:“术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展示了“法治”实质为君主个人的集权统治,要求君主们要不择手段,以法律的威严镇压群臣百姓,以达到巩固王权统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权国家的目的。
但是面对“法治”总是逃脱不了“人治”“德治”和“术治”的思想这一不变的规律,总有一股思潮敢于突破禁忌,往前迈上一大步。在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受到秦王的重视,先后两次在秦国主持变法。商鞅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商鞅着重强调法治及其威严,要求相对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以至于商鞅自受其法。如果这一治国之法维持下去也罢,可在中国很容易走偏,可是在秦国统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一方面大力排挤其他各大学派,焚书坑儒,残杀儒生。此时法家思想达到顶峰。“法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位,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治埋下了一粒生机勃勃的种子。此后的漫漫封建社会长夜里,“法治”从来就没有真正地退出过历史的舞台,不过已然变味,不是孝公时所要的依法治国之思想。
虽然“法治”的生命力旺盛,但是封建法治始终是受到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的羁绊。封建法治顾名思义地只能存在于与其适应的封建社会。因此,必然要结束于封建社会末期即晚清时期。早在明清之际,就有著名的法家王夫之、顾元武、黄宗羲等对封建法治提出疑义。他们反对君主集权,主张真正的“法治”,即法律高于一切。此后,由于外国入侵,中国古代法治也逐渐遭到西方法治思想的冲击,慢慢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渐渐进入现代,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
依根溯源之后,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有其积极的一面,特别是在反奴隶社会的斗争中,是极其先进的,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无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张把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给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权实质就是君主集权。“法治”主要是靠君主的权戚自上而下推行,即法家所称的“势”,虽然提倡“刑无等级”,但在实践中根本就行不通。另外,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消极的一面还表现在走了“法治”的极端,过分迷信和依赖严刑竣法来治理国家。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统治者往往对基力情有独钟,不计后果加重刑罚,横征暴敛,滥杀无辜,极易引起反抗。
以史为鉴,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签本方略,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墓本经济制度,以民为本,坚决落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才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首先战国时,韩国国相申不害教韩昭侯“术治”,其时的“术治”即“法治”。韩非解说:“术者,因任而受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展示了“法治”实质为君主个人的集权统治,要求君主们要不择手段,以法律的威严镇压群臣百姓,以达到巩固王权统治,建立高度集中的封建集权国家的目的。
但是面对“法治”总是逃脱不了“人治”“德治”和“术治”的思想这一不变的规律,总有一股思潮敢于突破禁忌,往前迈上一大步。在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受到秦王的重视,先后两次在秦国主持变法。商鞅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实际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商鞅着重强调法治及其威严,要求相对意义上的人人平等,以至于商鞅自受其法。如果这一治国之法维持下去也罢,可在中国很容易走偏,可是在秦国统一,秦始皇以法家思想为主导,一方面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中央集权;一方面大力排挤其他各大学派,焚书坑儒,残杀儒生。此时法家思想达到顶峰。“法治”达到登峰造极的地位,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法治埋下了一粒生机勃勃的种子。此后的漫漫封建社会长夜里,“法治”从来就没有真正地退出过历史的舞台,不过已然变味,不是孝公时所要的依法治国之思想。
虽然“法治”的生命力旺盛,但是封建法治始终是受到其本身具有的局限性的羁绊。封建法治顾名思义地只能存在于与其适应的封建社会。因此,必然要结束于封建社会末期即晚清时期。早在明清之际,就有著名的法家王夫之、顾元武、黄宗羲等对封建法治提出疑义。他们反对君主集权,主张真正的“法治”,即法律高于一切。此后,由于外国入侵,中国古代法治也逐渐遭到西方法治思想的冲击,慢慢退出了历史的舞台。渐渐进入现代,我们对“法治”的深刻认识,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
依根溯源之后,我们可得出一个结论,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有其积极的一面,特别是在反奴隶社会的斗争中,是极其先进的,但由于其先天不足,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它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没有提出民主要求,也根本无法要求民主,反而主张把包括立法权在内的一切最高权力完全交给君主,所推行的中央集权实质就是君主集权。“法治”主要是靠君主的权戚自上而下推行,即法家所称的“势”,虽然提倡“刑无等级”,但在实践中根本就行不通。另外,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消极的一面还表现在走了“法治”的极端,过分迷信和依赖严刑竣法来治理国家。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统治者往往对基力情有独钟,不计后果加重刑罚,横征暴敛,滥杀无辜,极易引起反抗。
以史为鉴,我们今天实施依法治国签本方略,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墓本经济制度,以民为本,坚决落重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充分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才能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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