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在存

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200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 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
(2)2001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丁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戊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问题: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退伙类型?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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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来答
wuduilawyer
2011-10-17 · 超过17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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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乙丙丁的事由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否。丁戊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丁对退伙钱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向全体合伙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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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yx
2011-10-11 · TA获得超过1002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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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乙丙丁的事由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否。丁戊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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