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国家级保护动物是违法还是犯法 需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吃国家级保护动物是违法,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中国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一条、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
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扩展资料: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是一些数量较少或已濒临灭绝的动物,共分为三个级别。没有特级保护动物,只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对其保护措施作出相关规定。
站在生物世界顶端的人类,无节制地拥有许多生物的生杀大权。然而,在疯狂攫取资源,发展人类自身的同时,竟在有意无意间滥用着握在强者手中的权利……物种的命运,不再是自然选择,而竟是“物竞人择”。可无论多么超群,在自然选择之路上蹒跚向前,终于走向地球生物王座的人类,终究不能超然于自然的法则之外,它在“选择”着各种生物的同时,也影响着微妙的自然平衡,影响着自然给人类安排的道路。
相比自然对生命的宽容,人类是多么骄横;面对自然的命运无情,人类依然脆弱无力。当人类的智慧不足以看透自然平衡的精妙,我不禁要对全人类说:保护生物,就是保护你自己。所以让我们一起携起手一起为保护动物的多样性尽一份心力!珍惜自己身边的小动物!
参考资料:国家级保护动物-百度百科
吃熊掌,跟吸毒,几乎是一模一样:是违法行为但不是犯罪行为。
吸毒无罪,吃熊掌无罪;贩卖、运输毒品跟猎杀、贩运熊掌,都有罪!
姚明有一句著名的广告词: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这话很经典。
但谁是最终的买者?食用者甚至可以说是罪魁祸首。只要还有人愿意花上万元求购一只熊掌,就难免会有人愿意为这可观的经济效益铤而走险。从这个角度看,法律理应一视同仁地对他们进行打击,但现实却不是如此。
目前,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处罚针对的是盗捕者和经营者。《刑法》中只设立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野生动物保护法》也只是对这些罪进行了补充。这等于明白地告诉公众,放心去吃珍稀野生动物吧,不会触犯法律!
1、我国香港:香港有《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不要说吃了,单是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最高就要处三年有期徒刑和罚款20万港元。
2、日本:早在1973年即出台《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规定任何伤害动物的行为要处一年以下徒刑并处100万日元罚款;一日本青年因将狗放在微波炉中加热吃掉而获刑一年。
3、至今国家没有统一的法律,但各地有条例的规定,这属于违法行为,会处以罚款。
如广东省2001年颁布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中规定,明知是非法加工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或其产品而食用的,处以1万元罚款。但执行的力度却不大。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法律主要针对的是流通环节处于这个环节的都是违法行为要追究责任的,并没有规定说吃这些的人是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