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如何管理好?
安全生产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是一切工作的保证。安全生产管理好就要做到以下几条:
领导重视,组织健全。
一是单位领导,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正确摆正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安全生产工作当成一件大事,纳入重要日程,真抓实干,不断强化安全工作的领导意识、效益意识、责任意识,抓生产从安全着想,抓安全从生产出发,并做到“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不忘记安全工作。
二是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网络体系。从各级领导到科室、岗位职工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全员交纳安全抵押金,达到纵向从上到下,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横向从里到外,实行分块负责,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上下贯通,从而使个个身上有责任,人人肩上有压力。
2.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一是对职工进行全面教育。加强政治教育,提高职工素质保证安全生产的贯彻落实;加强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的教育,使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上标准岗,干规范活;加强对职工情理的教育,出现事故不仅自己受害,破坏家庭幸福,还殃及无辜,甚至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激发爱心。
二是强化职工技术培训。积极举办各种安全教育培训班,使关键岗位人员多了解一些与本工种相关的安全方面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和处理问题的技能。搞好“三级安全教育”,对新职工、临时工坚持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对特殊工种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坚持持证上岗。
三是充分依靠群众,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进行安全教育。注重群众的自我教育,为了克服单向灌输的模式,可以开展三不伤害活动,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提高自我教育,注意感情交流,注重启发引导,激发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增强群体自主安全管理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突出抓好落实。一是科学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每个单位组织安全活动的重要手段,也是每个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动准则。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时,要广泛争取意见,使每个环节、每道工序都应包罗在安全制度中,从而建立健全一套既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又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具体使用,简洁明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制度实施中,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照章办事,决不能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
二是定期安全检查,狠抓薄弱环节,有效地进行隐患整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首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生产指标层层分解,逐项分解,逐项承包,责任到人,充分调动积极性,领导自上而下落实隐患整改,群众自上而下监督隐患整改,增加安全工作的透明度。
其次坚持“群防、群查、群治”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特点,组织一些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安全检查要深入现场,主要认识、制度、措施、事故隐患等。要边检查边解决问题,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对一些重大隐患要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措施。
再次安全检查要讲实效,不走过场,不图形式,特别要注意检查一些“死角”地带和薄弱环节,在事故易发季节如冬季、夏季、节假日、临时施工工地和收工等要采取重点检查与一般检查相结合。
经常检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抽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查看现场相结合的“五结合”方法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狠抓落实.
三是实行安全生产奖罚制度,把竞争机制引入安全管理,为了鼓舞先进,树立榜样,单位要设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那些做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重奖,在评先、评奖中坚持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对安全生产出现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惩处必须严肃认真,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不搞感情代替政策,不搞下不为例说情包庇,秉公办案,做到惩一警百的目的。奖要奖得使人眼红,罚要罚得使人心疼。
4.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为搞好安全工作提供物质保证。常言道:安全搞得好,物质保证不可少。没有足够的物质投入,事故隐患得不到整改,再好的法规也无法保证顺利进行.
所以说,加大安全资金的投入,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保障。实践证明,哪些单位安全资金投入多,安全设备好,旧设备改造好,新设备购置的全,安全系数就高,安全就有保障,这个单位的生产就搞得好,效益就高,出的事故就少或者不出事故。
哪个单位不舍得投资,设备就陈旧老化,安全系数就低,安全生产就没有保障。单位领导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考虑,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多花一些“未雨绸缪”的钱,少浪费一些“买棺材”的钱,真正把并不太多的投入用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刀刃”上。
2021-01-18 · 百度认证:工保科技(浙江)官方账号
山东栖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
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
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
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
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
监管执行
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
事故瞒报
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
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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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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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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