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分配问题
一家三子妹。父母刚去世。情况是这样,老大,已婚,经济条件很好,有房两套,工作稳定,在外地工作,老人后来的照料等基本没有管,但出过钱。但那个钱并没有请保姆。老二,已婚,在本...
一家三子妹。父母刚去世。
情况是这样,老大,已婚,经济条件很好,有房两套,工作稳定,在外地工作,老人后来的照料等基本没有管,但出过钱。但那个钱并没有请保姆。
老二 ,已婚,在本地工作。工薪层,有房一套。主要负责照料老人生活的是老二。老人后来住在老二家,老二自己负责照料老人,没花钱请保姆。
老三,由于有肝硬化,很早就病退了,原单位一个月只发600元给他。同时老三由于身体不好,一直未婚,一个人生活在老人留下的旧屋里。
老人病逝后,留下的遗产不多,旧屋,大概是两室一厅,不到70平米。存款大概是12万左右。
关于遗产问题
老大认为 住房留给老三,12万中,5万用来办丧事,7万留给老二,他自己不要
老二认为 住房留给老三,但是老三要把其中一间用来出租,租金归老三自己补贴生活用;然后12万中,5万用来留下给老二当作看病的基金,1万用来办丧事,6万由老二代为保管,以防将来老三老了没人照顾,好请保姆用
老二的老婆认为,老三可以另外租一间小房子,然后那个旧房子卖掉(市场价格大概是35万左右),这样一共47万,除掉丧葬费2万元,给老三分30万,自己得15万
老三认为,房子和12万都归自己,同时老大,老二需要另外对他进行生活救济。因为他的肝病没有及时治疗:他得肝病是在很小的时候(小学),父母一直以肝病不用治为由,没有对他认真治疗,最后他成人以后,身体才被拖差的,父母有过错。所以所有的遗产应该用来对他赔偿,另外,老大和老二还需对他进行生活救助!!
你们认为谁的看法更合适。 展开
情况是这样,老大,已婚,经济条件很好,有房两套,工作稳定,在外地工作,老人后来的照料等基本没有管,但出过钱。但那个钱并没有请保姆。
老二 ,已婚,在本地工作。工薪层,有房一套。主要负责照料老人生活的是老二。老人后来住在老二家,老二自己负责照料老人,没花钱请保姆。
老三,由于有肝硬化,很早就病退了,原单位一个月只发600元给他。同时老三由于身体不好,一直未婚,一个人生活在老人留下的旧屋里。
老人病逝后,留下的遗产不多,旧屋,大概是两室一厅,不到70平米。存款大概是12万左右。
关于遗产问题
老大认为 住房留给老三,12万中,5万用来办丧事,7万留给老二,他自己不要
老二认为 住房留给老三,但是老三要把其中一间用来出租,租金归老三自己补贴生活用;然后12万中,5万用来留下给老二当作看病的基金,1万用来办丧事,6万由老二代为保管,以防将来老三老了没人照顾,好请保姆用
老二的老婆认为,老三可以另外租一间小房子,然后那个旧房子卖掉(市场价格大概是35万左右),这样一共47万,除掉丧葬费2万元,给老三分30万,自己得15万
老三认为,房子和12万都归自己,同时老大,老二需要另外对他进行生活救济。因为他的肝病没有及时治疗:他得肝病是在很小的时候(小学),父母一直以肝病不用治为由,没有对他认真治疗,最后他成人以后,身体才被拖差的,父母有过错。所以所有的遗产应该用来对他赔偿,另外,老大和老二还需对他进行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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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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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人在遗嘱中将房子分给A\B,B先得两间是没问题的。那么关键在于对遗嘱中给A的两间房的分配。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根据第三项的规定,a的部分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对于这两间房子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即b将又从这两间房子中取得一间。
那么接下来就要考虑剩下的这一间了,此时就要考虑胎儿出生后是活体、死体了。如胎儿出生是活体,那么婴儿做为A的代位继承人拥有分给A的1间房屋(注意时根据法定继承而不是遗嘱继承分给的)。如胎儿出生就是死体,则不发生代为继承,那么老人就只剩下唯一的继承人B了。故B全得。
综上,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b得3间,孩子1间。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b得4间。胎儿出生后不久就死的,属于孩子的一间归孩子妈妈继承,孩子妈妈得1间,B得3间。
针对你的补充问题, 正是因为老人没有重新立遗嘱,所以原来遗嘱中给A得两间不能发生代为继承。那两间得按照法定继承来重新分配。老人只又ab两个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这两间得ab评分了,所以b首先就又分得一间。至于a的一间就要看胎儿的情况了
我想我说的已经够清楚了吧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根据第三项的规定,a的部分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对于这两间房子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即b将又从这两间房子中取得一间。
那么接下来就要考虑剩下的这一间了,此时就要考虑胎儿出生后是活体、死体了。如胎儿出生是活体,那么婴儿做为A的代位继承人拥有分给A的1间房屋(注意时根据法定继承而不是遗嘱继承分给的)。如胎儿出生就是死体,则不发生代为继承,那么老人就只剩下唯一的继承人B了。故B全得。
综上,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b得3间,孩子1间。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b得4间。胎儿出生后不久就死的,属于孩子的一间归孩子妈妈继承,孩子妈妈得1间,B得3间。
针对你的补充问题, 正是因为老人没有重新立遗嘱,所以原来遗嘱中给A得两间不能发生代为继承。那两间得按照法定继承来重新分配。老人只又ab两个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这两间得ab评分了,所以b首先就又分得一间。至于a的一间就要看胎儿的情况了
我想我说的已经够清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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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上看,大儿子的理解没有法律依据。只要是遗产,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都有权要求平均分配。继承法没有规定,有钱有房的继承人就可以不分配遗产、没钱没房的继承人就可以取得全部遗产、或者多分遗产。
由于是兄弟,建议协商解决,或双方共同向当地懂法律的人咨询,让大儿子知道其的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由于是兄弟,建议协商解决,或双方共同向当地懂法律的人咨询,让大儿子知道其的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款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
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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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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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继承法规定,父母的遗产应当由子女共同继承,子女可以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既然是兄弟之间,可以就遗产继承问题可以协商解决,因为老三有病,可以在分割遗产时,其他兄弟给予照顾,多分或让其全部继承都可以,但大家一定要平和协商,并订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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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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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大自己条件富足选择不要,表明放弃继承权,其做法很合情合理
老二的看法比较合理,在遗产分配时给予了老三适当照顾(由于身体疾病),让其分得房屋,
其中一间房屋出租,租金用来作为老三的生活补助费
由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是由于老二及其妻子履行的,遗产分配时也应合理照顾
老二的看法比较合理,在遗产分配时给予了老三适当照顾(由于身体疾病),让其分得房屋,
其中一间房屋出租,租金用来作为老三的生活补助费
由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是由于老二及其妻子履行的,遗产分配时也应合理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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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理(从法律的角度讲),我认为老二他老婆的看法是公允的。
于情(从具体情况来看),我认为老二的看法也是很有道理的。
根据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况,我认为老二的看法更合适。构建和谐社会,从身边做起,法律的天平自然应向弱势群体倾斜,体验出“家国天下”的社会文化,才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宗旨!
于情(从具体情况来看),我认为老二的看法也是很有道理的。
根据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情况,我认为老二的看法更合适。构建和谐社会,从身边做起,法律的天平自然应向弱势群体倾斜,体验出“家国天下”的社会文化,才真正符合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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