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为修车期间无车开,产生的交通费用赔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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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交通费依据,合理的费用可以向全责方索要,但全责方配不配另当别论。
2、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为修车期间无车开,产生的交通费用有权要求赔偿,具体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赔偿标准,具体的可以是在此期间所因外出而产生的出租车或公交、地铁等的实际支出费用。
3、交通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予以计算,交通工具只限于乘坐公交车、火车硬座、三等舱以下轮船等,超出该标准的并不一概按照实际发生。
拓展资料:
1、差价问题:如果这个差价确实是维修因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部分,那么即使维修的价格与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有差异的话,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这个差价部分。
2、关于异地维修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租车费部分:首先有个矛盾点,如果对方在异地维修期间租车的话,那么再产生高额的交通费是明显重复的。如果对方确实租车了,除了要对方提供租车凭证外,还要看一下是否有租车的必要,以及租赁车辆类型的选择。
关于伙食费、住宿费等,如果你愿意适当赔偿的话,你也要审查一下必要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的住宿标准是60元每天,伙食费20元每天。
推荐于2017-09-2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xiyufeih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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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协委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精于刑事辩护、经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法律事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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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方因为修车期间无车开,产生的交通费用有权要求赔偿,具体标准应以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为赔偿标准,具体的可以是在此期间所因外出而产生的出租车或公交、地铁等的实际支出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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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意思是你因为修车没有车开所以只好坐公交,那么这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你如果有车开一样要买油,一样有花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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