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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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莱德背调
2024-12-12 广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缔约... 点击进入详情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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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5 · TA获得超过10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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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初年,董仲舒再举贤良的对策中,提出刺史、列侯、郡守2千石,各选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两人,以给宿卫的主张。元光元年(前134年)武帝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从此建立郡国岁举孝廉的察举制度。
光武帝时期,进一步完善察举制度,在举孝廉的基础上增加举茂才(秀才),孝廉郡举,茂才州举,并将每年一度的选举固定成为制度。
察举制度是大官僚和大富豪子弟垄断官位的局面有所改变,使一般地主子弟入仕的门径比过去拓宽了,少数出自社会下层的人士,也得到了入仕的机会。同时所举之人无任何军工,不易对皇权产生威胁,这对加强皇权,维护统治集团的利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东汉时期,郡国守相进行察举,都尽可能选择年少能报恩的人,这种风其实在明帝时已经出现。被举之人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古吏。门生故吏为了利禄,以君臣、父子之礼对待举主,甚至不惜谄附、贿赂以求固结。三国演义中曹操说袁绍家族四世三公,门生故吏就是这类现象。
大官僚与自己的门生故吏结成集团,于门阀大族、宦官集团勾心斗角,是汉朝后期官场十分黑暗。严重影响到汉政权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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