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的耻辱
近代中国的耻辱有:
1、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
1860年10月18日、19日,三四千名英军在园内到处纵火,大火三昼夜不息,烟云笼罩北京城,久久不散。
事后据清室官员查奏,这座清王朝经营了150余年、总面积5200亩(比现在的颐和园还大850亩)举世闻名的壮丽宫殿和园林,仅有二三十座殿宇亭阁及庙宇、官门、值房等建筑幸存,但门窗多有不齐,室内陈设、几案均尽遭劫掠。
2、《辛丑条约》的签订。
《辛丑条约》是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不平等条约。清政府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3、德国对青岛殖民统治。
德国人为长期经营,不惜投巨资在青岛大规模建设,修建了海港,筑造了胶济铁路,开设了一些工厂此外还致力开发胶济铁路沿线的矿山,掠夺中国的资源。
4、葡萄牙对澳门的殖民统治。
1842年,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岛后,葡萄牙派代表与清朝钦差大臣爱新觉罗·耆英谈判,要求豁免地租银,并由葡萄牙军队驻防澳门半岛。
5、英国对香港殖民地时期。
英国人早年看中了香港的维多利亚港有成为东亚地区优良港口的潜力,直至19世纪后期清朝战败后,领域分批被割让及租借予英国使其成为英国殖民地。
1842年8月29日,清政府与英国签订不平等的《南京条约》(原名称《江宁条约》),割让香港岛给英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香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辛丑条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近代青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澳门主权移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圆明园
2024-12-02 广告
近代中国受到的国耻有:
1、南京条约
1842年8月,满清政府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
主要内容:
割香港岛给英国。赔款2100万银元。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税率要与英方商定。
2、五口通商章程和虎门条约
1844年,满清政府与英国签订虎门条约。
主要内容:
从中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拘留等特权。
3、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1844年,满清政府与美国和法国签订望厦条约和黄埔条约。
主要内容:
取得更多的侵略权益。
4、天津条约
1858年,满清政府与俄美英法签订。
主要内容:
外国公使进驻北京。增开沿海沿江是10处商口岸。外国军舰商船可以在长江各口岸通航。外国人可以到中国内地游历、通商、传教。清政府赔偿英法两国经费各200万两白银,赔偿英商损失200万两白银。
5、北京条约
这是中国历史上国土沦丧最多的一次屈辱条约:中国从此丧失了在黑龙江以北和伊犁以西大约35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直至今日;
更失去了外东北地区在北太平洋地区的出海口以及中国当时最大的岛----库页岛,再加上之后俄国怂恿下外蒙古(约160万平方公里)的独立,中国这次的国土丧失世界历史上都很罕见。
6、马关条约
1895年4月,满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主要内容:
割辽东半岛、台湾及其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岸。日本可以在华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7、辛丑条约
1901年,满清政府与英美俄日法德意奥签订辛丑条约。
主要内容:
清政府向各国赔偿白银4亿5000万两,分39年还清,本息共计9.8亿两。赔偿以中国的关税和盐税做抵押,中国的税收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外国控制。在北京东交民巷设立“使馆界”,届内不许中国人居住,各地驻兵保护。
拆毁北京至大沽的炮台,准许各国派兵驻守北京到山海关铁路沿线的战略要地。惩办义和团运动中曾与列强“作对”的官吏,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和参加反帝性质的各种组织。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8、“九·一八”事变
1931年9月18日晚上,日本驻中国的侵略军,自行炸毁沈阳北郊柳条湖附近南满铁路的一段路轨,反诬中国军队破坏铁路,并借此突然袭击了东北军驻地北大营和沈阳城。随即在几天内侵占20多座城市及其周围的广大地区,东北三省全部沦陷。这就是当时震惊中外的“九·一八”事变。
“九·一八”事变的发生,是日本帝国主义为了吞并中国、称霸亚洲及太平洋地区而采取的一个蓄谋已久的重要侵略步骤。
“九·一八”事变激起了全国人民的抗日怒潮。各地人民纷纷要求抗日,反对国民党政府不抵抗的作法。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影响下,东北人民奋起抵抗,开展抗日游击战争,先后涌现出东北义勇军等各种抗日武装。
9、“七·七”事变(卢沟桥事变)
1937年7月7日发生在中国北平的卢沟桥的中日军事冲突,日本就此全面进攻中国,称为七七事变,又称卢沟桥事变、七七卢沟桥事变。七七事变是日本帝国主义为实现它鲸吞中国的野心而蓄意制造出来的,是它全面侵华的开始,也是中国人的国耻日。
10、南京大屠杀
南京大屠杀指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侵华日军于1937年12月13日攻陷中国的南京之后,在南京城区及郊区对中国平民和战俘进行的长达6个星期的大规模屠杀、抢掠、强奸等战争罪行。
据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南京军事法庭的有关判决,在大屠杀中有20万以上至30万以上中国平民和战俘被日军杀害,南京城的三分之一被日军纵火烧毁。而日本学者则众说纷纭,但有部分人却试图抹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