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银行的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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妆建枫6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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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格兰银行成立之前,英国王室就想方设法向伦敦城里的富人和贵族封建主借钱。当时王家有金库造币局,富人会把金银存在那里。王室的劣迹之一是曾拒绝兑付人们存在那里的金币,其实就是挪用客户存款。在英法“九年战争”中,国王的掌玺大臣印制了政府债券直接卖给商人们,承诺支付利息,并容许商人们以这样的财政券用于交税。但这些借款的期限很短,在掌玺大臣几次不履行利息支付承诺后,商人们再也不愿出钱购买财政券了。这样,已失去的自由加税权力的国王山穷水尽。
伦敦城里的原始金融业务在伊丽莎白女王一世(1558-1603)之后一直在缓慢发展,适应了贸易支付的需求。到了十七世纪末,商人们在酝酿成立一家与荷兰机构类似的银行。政府的困境为他们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他们不愿意把钱分别借给王室,而是要把政府直接借贷的功能银行化。
出面组织与政府谈判的英格兰银行条款人是 William Peterson, 一位苏格兰人。但真正的运作人是伦敦城中一位老道的商界大腕John Houblon 爵士。英格兰银行的提案很快得到国会批准,国王授予了特许权(Royal Charter),允许这家银行突破当时的法律规定,以不受限制的人数成立股份公司,建立一家资本雄厚的融资机构,前提是把钱长期借给政府。拿到特许权之后几天,金融城中1208位股东只用了两周时间就筹集到120万英镑。政府同意年息为8%,并支付银行每年4000镑的管理费。只用了半年时间,这笔钱就被政府全部支取。描写“九年战争”的学者们写到,英国士兵在前线的装备从此让法国人羡慕不已。
从银行业务的角度看,英格兰银行的成立算不上开天辟地。它所从事的借贷票据业务在荷兰已有先例。据说1657年在瑞典成立的银行开创了为王室融资服务的传统,并且发行过金额确定统一的货币。在这些方面,英格兰银行是一个具有改造与综合能力的杰出模仿者。它的模仿对象,主要是荷兰1609年成立的股份制阿姆斯特丹银行,来自荷兰的新国王威廉三世对这一机制耳熟能详。不过阿姆斯特丹银行不是为王室亦非为战争成立,它的服务对象是新兴的国际商贸,包括荷兰东印度公司,后来也扩展至荷兰联合省的共和政府。它创造了存款账户、记账货币、透支信用等金融工具。
尽管在机构设制与业务上是模仿,英格兰银行超越了它的前辈,成为行史上的里程碑。这首先是由于它开发的是一个实力强大的新客户——英国的王室加政府,它永远不会倒闭。“光荣革命”之后,英格兰在西方国家中率先实现了政治上的稳定,再没有发生过内战,告别了皇权及政权更替的动乱,可以集中精力对付外部挑战,争夺世界霸权。
做它的生意,是金融城雄厚的财力与雄心勃勃的权力的完美联姻。其次,这个客户的需求是欲罢不能,因为十七世纪后它在世界不同的地方与他国开战。除了“九年战争”:——威廉三世与法国国王路易十四之间打,从1756-1763年英国又和法国打了“七年战争”,夺取了法国在美洲的殖民地。它与荷兰打、西班牙打,在东方与印度莫卧尔王朝打,1775年和争取独立的美国人打,在十八世纪末叶,又和法国的拿破仑打得不可开交。尽管战争为英国带来贸易与殖民上的优势,金钱滚滚流向英国,但政府越战越要依靠金融城的财力支持,借款越滚越大。史学家们认为,从17到18世纪英国的人口与经济实力来说,法国抵得过两个英国。当时法国的人口近2000万,是英国的三倍。为何英国最终战胜法国,成就世界霸权,现代金融的支撑被视为重要基石之一。
英格兰银行成立是公众与政府信用关系上的一大进步。以往的政府向私人部门举债是单独协议,政府有权违规,规则不透明。现在是政府与一个机构做生意,正式签约,在商言商,相互制约。这家银行必须是私人拥有的,才能作为与政府利益不同的一方,保证交易的公平性与安全性。英行的股东唯利是图,但他们同时非常看重大英帝国在全球的崛起,看重以英国自由主义原则在全球推进贸易与殖民,这离不开国家与政府的力量。为了长远更大的利益,商人们乐于与政府结盟。
英格兰银行当时并未想到控制国王和政府的永久债务,但后者在乞求前者解救燃眉之急。做为一个讨价还价的条件,国王给了英格兰银行一个有时限的“特许经营权”:在11年(1706)之后,一旦政府还完初始贷款,经营权就会收回。这里要强调一句,此时的英格兰银行没有稳定金融、货币、经济、外贸的责任,这些概念当时完全不存在。英格兰银行后来发行的银行券不过是替代了直接的财政债券,也不是国家货币。它成为所谓的“中央银行”,还有漫长的一段历史进程。
世界上最早形成的中央银行,为各国中央银行体制的鼻祖。1694年根据英王特许成立,股本120万镑,向社会募集。成立之初即取得不超过资本总额的钞票发行权,主要目的是为政府垫款。到1833年英格兰银行取得钞票无限法偿的资格。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银行特许条例》(即《比尔条例》),规定英格兰银行分为发行部与银行部;发行部负责以1400万镑的证券及营业上不必要的金属贮藏的总和发行等额的银行券;其他已取得发行权的银行的发行定额也规定下来。
此后,英格兰银行逐渐垄断了全国的货币发行权,至1928年成为英国唯一的发行银行。 与此同时,英格兰银行凭其日益提高的地位承担商业银行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划拨冲销、票据交换的最后清偿等业务,在经济繁荣之时接受商业银行的票据再贴现,而在经济危机的打击中则充当商业银行的 “最后贷款人”,由此而取得了商业银行的信任,并最终确立了“银行的银行”的地位。
随着伦敦成为世界金融中心,因应实际需要,英格兰银行形成了有伸缩性的再贴现政策和公开市场活动等调节措施,成为近代中央银行理论和业务的样板及基础。1933年7月设立“外汇平准帐户”代理国库。1946年之后,英格兰银行被收归国有,仍为中央银行,并隶属财政部,掌握国库、贴现公司、银行及其余的私人客户的帐户,承担政府债务的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仍然是按政府要求决定国家金融政策。
英格兰银行总行设于伦敦,职能机构分政策和市场、金融结构和监督、业务和服务三个部分,设15个局(部)。同时英格兰银行还在伯明翰、布里斯托、利兹、利物浦、曼彻斯特、南安普顿、纽卡斯尔及伦敦法院区设有8个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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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银行是英国的中央银行。1694年由英国皇室特许苏格兰人威廉 · 彼得森(WilliamPaterson)等创办。初期主要为政府筹措战费,并因此而取得货币发行权。1844年根据新银行法(《皮尔条例》) 改组,分设发行部和银行部,后逐渐放弃商业银行业务,成为中央银行,1946年由工党政府收归国有。其主要职责是:发行货币;管理国债;同财政部和财政大臣协作,执行货币政策;对贴现行进行票据再贴现;代理财政金库;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国际清算银行等机构办理同其他国家有关货币方面的事项;代理政府保管黄金外汇储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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