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数额不够的,是否构成盗窃,应该怎样量刑?
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构成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处三年以下刑罚。犯盗窃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具体量刑由法院根据情节而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多次盗窃,小偷小摸亦入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多次在东安县城内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周某、李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和1000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八个月。
在2016年6月到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李某先后六次(周某六次、李某三次)窜至东安县大市场内盗窃五花肉、牛肉等各类食品,盗窃金额累计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李某均起了积极、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财物部分退赔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财物,未予以退赔的,依法应责令退赔。故作出以上判决。
依据2013年4月4日生效的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论金额标准,都可处三年以下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法院网-多次盗窃 小偷小摸亦入刑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对多人、多户实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盗窃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第四次是属于转化型抢劫,在抓捕过程中暴力反抗,造成严重后果(轻伤或轻伤以上)则由一般的扒窃转化为抢劫,抢劫罪的数额是没有标准的
3、抢劫罪一般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抢劫未遂是应当减轻量刑,所以估计是在2年左右
请问?1、前三次数额累加才360元,也达不到最低线。能定为盗窃吗?
2、至于暴力反抗,是在其第四次来到大厦还没有实施盗窃情况下,抓获过程中造成的受伤!能转化为抢劫吗?
3、现在患者在手术治疗中,前期费用15000元,后期未知,派出所让我们自行垫付!难道派出所不能调节当事人垫付吗?
为什么做好事还要自行垫付医药费(此人家庭很困难,根本拿不出,难道不治了)很不理解!谢谢您了!请在帮我解答!
1、360元肯定时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定盗窃罪
2、这种情况是不能转为抢劫的,因为他当时还没实施盗窃,盗窃转化为抢劫必须是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者逃跑过程中反抗,当场施暴
3、可以要求对方先垫付,但是这个必须要对方配合才行,或者可以让用人单位垫付,因为是在工作当中,执行职务行为,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用人单位也是有赔偿责任的。
2011-10-18
纵横法律网 侯健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