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内阁制度之下的英国国王、议会、首相、内阁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相互制衡。
具体来说:
1、国王是国家元首,是英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也是英国国教世袭领袖。国王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法律上赋予英王的权力由内阁和议会行使。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是英国国家的象征。
2、议会是国家政治的中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是贵族议院。下议院是平民院,是民主的代议机关,议员由普选产生.经过多次改革,上议院在议会中居于从属的地位,只起辅助性的作用。
3、英国首相:英国政府首脑。一般情况下国会下议院的多数党党魁或执政联盟的首领自动成为首相人选,人选经国王确认并任命后才正式成为首相。首相身兼政府首脑、议会党团领袖数职,手中握有行政与立法大权,事实上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
4、内阁是英国的政府,首相由国王任命,名义上对国王负责,实际上对议会或首相负责,如果议会通过对内阁不信任案时,整个内阁(包括首相)要么下台,要么内阁提请国家元首宣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议会选举。
英国这种独特的君主立宪制适应了英国社会独特的国情,为其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扩展资料: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形成与发展:
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威廉三世逐步退出内阁。
1714年,安妮女王去世,根据《王位继承法》,由德国的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王位,即乔治一世。由于不懂英语,逐渐对参加内阁会议失去兴趣,于是很少出席会议,甚至不出席会议而让大臣们去料理国事。于是大臣们有事就自己商定对策,然后提交给国王审定。
1721年,罗伯特·沃波尔成为英国第一任内阁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内阁制正式形成。
1742年,首相罗伯特·沃波尔失去下院多数的信任,被迫率内阁全体辞职。此后,“内阁失去下院多数信任必须辞职”成为一种不成文的制度。
1784年,小威廉·庇特试图通过改革来抑制国王(乔治三世)专权倾向抬头,而当时有不少议员被国王收买,庇特下令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议会,他的改革得到新议会的大力支持,庇特得以继续主持内阁17年。
由此形成惯例:内阁失去下院多数议员信任,可解散下院重新选举,若新议会支持内阁,则内阁继续执政,否则必须辞职,由下院多数派去组阁。由此,形成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责任内阁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责任内阁制
首相是是政府头头,在议会选举中多数党的首领(国王只是名义上任命),是国家的实际领导者。
内阁是有首相挑选自己人马组建的部门,分工负责各项事务。
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
内阁产生方式:根据议会选举的结果产生
内阁和议会关系: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
国家元首的权利:国家元首为世袭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