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解一道国际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题~ 15
交易双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万公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地为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或达曼。签约时买方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转口其他...
交易双方签订了关于买卖3万公吨中国圆粒大米的合同,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目的地为沙特阿拉伯的吉达或达曼。签约时买方保证,该合同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转口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卖方获悉买方将大米售给香港一家公司向菲律宾转销,卖方遂要求买方提供将大米运往沙特阿拉伯的保函或改为CFR或CIF条件交货。买方承认有转售的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其理由是:“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件意味着目的地不受限制。”你认为买方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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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立, 条件已发生转变,从FOB转为CIF/CFR这个过程中,已经改变了货物的风险承担方,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切身的物质利益,也关系到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所以买方修改的条件破坏了也超过了卖方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除非另有详细条款在合同上提前申明规定。所以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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