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分权学说的思想家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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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分权学说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异同
同: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
异:
第一,出发点不同。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自然法高于人为法;而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第二,权力划分不同。洛克将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英国正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处理对外关系尤为重要,所以单独设置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第一次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司法权独立,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处于同等地位,是为了让法国人民比英国人民享有更多自由,更大的安全。司法独立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朕即法律”的历史彻底的退出历史舞台,彻底推翻了君主凭意志和性情统治一切的行为。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第三、权力制衡的内部形式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孟德斯鸠重点在于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保持平衡,设置权力界限
第四、价值目标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保护人民的权利,重点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他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证人民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使人民有安全感,能享有一种心境平安的状态,不会因为时刻受到来自他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而感到恐惧。恐惧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从而渗透了孟德斯鸠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
第五、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第六、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
第七、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就容易造成议会专横,导致分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最终使执行机关沦为议会专制的牺牲品。而孟德斯鸠则在这方面获得了创新,那就是权力不仅进行了分立,而且其中又加入了孟德斯鸠对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考虑。这是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的进步。这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设计使权力机关本身有了一定的纠错的能力。那就是在立法权出现偏差的时候,其他的两个权力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让立法尽量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同样的在行政权或司法权出现失误的时候,其他的两项权力也会相应的做出实质性的补救。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因为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很容易造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牵扯,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从美国现在的政治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的弊端。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抹杀它对于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
同:
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
异:
第一,出发点不同。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自然法高于人为法;而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
第二,权力划分不同。洛克将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英国正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处理对外关系尤为重要,所以单独设置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第一次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司法权独立,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处于同等地位,是为了让法国人民比英国人民享有更多自由,更大的安全。司法独立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朕即法律”的历史彻底的退出历史舞台,彻底推翻了君主凭意志和性情统治一切的行为。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
第三、权力制衡的内部形式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孟德斯鸠重点在于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保持平衡,设置权力界限
第四、价值目标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保护人民的权利,重点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他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证人民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使人民有安全感,能享有一种心境平安的状态,不会因为时刻受到来自他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而感到恐惧。恐惧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从而渗透了孟德斯鸠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
第五、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
第六、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
第七、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就容易造成议会专横,导致分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最终使执行机关沦为议会专制的牺牲品。而孟德斯鸠则在这方面获得了创新,那就是权力不仅进行了分立,而且其中又加入了孟德斯鸠对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考虑。这是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的进步。这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设计使权力机关本身有了一定的纠错的能力。那就是在立法权出现偏差的时候,其他的两个权力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让立法尽量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同样的在行政权或司法权出现失误的时候,其他的两项权力也会相应的做出实质性的补救。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因为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很容易造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牵扯,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从美国现在的政治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的弊端。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抹杀它对于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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