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执行,需要通知申请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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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也就是说,中止裁定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当然包括申请人。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也就是说,中止裁定必须通知双方当事人,当然包括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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