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贸实务的案例分析题,谁能帮忙啊 5
1.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办理,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
1.我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办理,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A公司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主动要求B公司将装运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为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理议付。
问题:我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但受益人在审证时末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该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的是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问题:银行这种做法是否有理? 展开
问题:我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鹿特丹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填写“Payment by L/C”(信用证方式支付)。国外来证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 under this Credit will be made by us only after arrival of goods at Rotterdam”(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鹿特丹后由我行支付),但受益人在审证时末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该外贸公司在交单结汇时,银行也未提出异议。不幸的是60%货物在运输途中被大火烧毁,船到目的港后开证行拒付全部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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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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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C改了没有,如果改了就没什么问题,
如果只是口头答应没有改证就麻烦了,主动权就在客户手里了,
他不接受不符点的话你铁定收不回来钱
电话没有效任何效力,关键时候还不如一封EMAIL有用
2.明显的软条款,审证人员如果这都看不出必然下岗了
银行照章办事,完全没问题,
不过投保一切险了,可以找保险公司和承运人索赔
如果只是口头答应没有改证就麻烦了,主动权就在客户手里了,
他不接受不符点的话你铁定收不回来钱
电话没有效任何效力,关键时候还不如一封EMAIL有用
2.明显的软条款,审证人员如果这都看不出必然下岗了
银行照章办事,完全没问题,
不过投保一切险了,可以找保险公司和承运人索赔
2011-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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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1) 保险的做法:B公司更改信用证的船期为5月15日并相对延迟信用证有效期,银行审核信用证是凭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如果不更改就会造成不符点,银行拒付,即使B公司来电同意更改船期及效期;2)信用证如果没有更改,这样交单肯定会有不符点,遭银行拒付的,只能就要让客户去赎单,既然他们之前已经同意更改船期,相信应该是会付款的。
问题二:银行有理由拒付的, 这个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对卖方不利。如果信用证没有这个软条款,银行只审核单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没有不符点理应付款。
问题二:银行有理由拒付的, 这个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对卖方不利。如果信用证没有这个软条款,银行只审核单据,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没有不符点理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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