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一个关于法律的问题

事情比较复杂,但是是真人真事,我希望大家能够帮我一下.作为我们单位有ABC三个人.A是应该操作这件事情的.但是由于A没权利直接做工资,也就是送给银行的工资帐.那么A就委托... 事情比较复杂,但是是真人真事,我希望大家能够帮我一下.

作为我们单位有A B C 三个人. A是应该操作这件事情的.但是由于A没权利直接做工资,也就是送给银行的工资帐.那么A就委托了B,B是平时负责制作工资的,由他做出工资的单据然后交给财务科和银行对帐.C是财务出纳,负责对帐的.

问题是这样的:A每个月有一个名单,名单内的人,每年会发一笔钱作为补助,然后A没有这个名单,所以就口头上对B说了下.B就通过其他途径找到了名单,但是因为一些原因在名单上搞错了,也就是B找到的名单上多了两个人,那么单位每年都要多出一笔钱.而C每个季度的出帐数字根本就没看,一直到出了2年后,也就是现在,才发现.

不知道这件事情的责任应该是怎么样的呢?如果闹到法庭上,又应该会是什么责任呢?如果要陪钱给单位?又应该是怎么陪呢?

钱估计是要不回来了,现在单位的意思是都怪B.希望如果有确定知道法律会如何解决的朋友能够在自己的回答前注明一下,我也好参考一下.

真的谢谢各位了.
补充一下:A和B是不同部门的,而且这笔钱也不是工资,完全两个系统的钱,B主要是负责做公司的工资,而这笔钱应该是类似于政府规定企业的企业对已经退休的干部补助一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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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quick
2007-08-17 · 超过12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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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没猜错的话,A是财务主管(CFO)一类的头头脑脑,B是财会,C是出纳。

有时候身份很关键。法律是证据为基础诉讼制度,因此,A若是负责此事的头脑,A就必须证明错误不是出在其领导这方面;B是直接责任人,B若想脱干系,就须证明A在授意B的时候,并没有把多出的人删除的指示,而且A也的确看过这个名单(比如其签字等等)。

C如果只是一个出纳,她的责任应该是最小的。因为他只是负责审核账目是否正确,至于该帐目支出上是否多出两个人,不在其审核范围内。除非的确证明其有权并且应当过问此事,否则C应该没有责任。如果C能证明自己在审核时的确没有办法了解是否应该给多余的人发工资,C也可以逃脱干系。

若ABC三方均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时,则三方均有责任。一般来说,A、B的责任最大。

多余人的工资补助不能缴回,因为其是在不知情的情形下领取的补助,属于善意第三人。但是如果可以证明他们确实是在知情的情况下领取的补助,则另当别论(可以按不当得利论。但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就不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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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法老周捷
2007-08-16 · TA获得超过1.8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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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估计是要不回来了”这个说法是不对的,首先,收到这些补助的人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单位有权依据法律要求不当得利人归还不当得利,如果不归还,单位可以起诉所有不当得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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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民法通则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2803.htm

(不当得利)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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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ABC都存在一定的过失,但是,如果单位不起诉不当得利人,是不能要求ABC三人赔偿的。三人只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财产被他人不当占有,单位必须向不当得利人要求退还,如果单位自己怠于行使权利导致损失的,应当由单位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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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myxjnb
2007-08-16 · TA获得超过126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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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B和C的责任。但大多数情况是由A和B和C共同出钱给单位。

因为是B 做的报表给的C而C不管看没看只要是经过他的手,由他负责他就有责任,而B又无法证明A告诉他的名单和他自己找到的名单不同(因为是口头的,没有办法证明)。所以,如果非要找责任人就是B和 C的责任。

他错就错在根本就不该自己去找名单,就是A口头告诉他的也应该写下来让A签字后再上报。

一般公司对这样的情况是让A和B和C一起来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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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留云亭深邃的梭子鱼
2007-08-18 · TA获得超过890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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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工作上的失误三者都是有责任的。既然是错误了,对多发的两个人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也是可以弥补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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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只脚的大乌鸦
2007-08-16 · TA获得超过7.3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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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都有责任,C的责任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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