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才会构成诽谤罪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有以下条件:
1、诽谤他人所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并对他人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损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属于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个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
3、诽谤罪的行为人在散布虚假信息时必须是直接故意,此外在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不实成分的,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法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满足上述条件以外,必须是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的。所谓情节严重,是影响到被害人或其亲近亲属的日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等情况。
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即被告人自诉告发,法院才受理,但是因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诉的,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告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该诽谤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如因诽谤造成被害人死亡、引起当地群众公愤、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国际关系等情况的,受害人即使不提起自诉,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刑法》对于诽谤罪和侮辱罪的规定都在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说明。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等基本相同,那么二者的不同之处是什么呢?
诽谤罪和侮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1、侮辱罪中对被害人造成侮辱的方法可以用暴力方法;而诽谤不可能用暴力的方法。
2、侮辱表现为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或暴力等令人难堪,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则必须是存在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
3、侮辱罪必须是公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即在众人的面前进行;诽谤则可以是私下的,但是让第三人或公众知道,并以这个方式散布捏造的事实,就可以构成诽谤。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