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概论 考试题 烦请各位大神帮忙

背景:A将自己所有的大楼委托B管理,双方签订大楼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B招揽合适的租赁人租赁大楼中的房屋,并代替A于租赁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B从房租中扣除必要的费用及本... 背景:A将自己所有的大楼委托B管理,双方签订大楼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B招揽合适的租赁人租赁大楼中的房屋,并代替A于租赁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B从房租中扣除必要的费用及本人报酬后,将尾款转给A。合同有效期自08年1月1日至18年12月31日.
问题一:B于16年7月1日至18年6月30日期间,B租赁本案大楼给自己居住。在此2年中,B在自己认为合理的租赁费中扣除自己的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后,将余额转给A。请问此时A与B的关系。
问题二:19年6月,B以A已经委托自己出手本案中大楼为由,与C签订了本案中大厦的买卖合同。此外,A在当年7月就本大楼与D签订了买卖合同。在合理梳理的前提下,请说明ABCD四人之间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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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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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A是委托人,B是受托代理人,有效期自08年1月1日至18年12月31日。
问题一:16年7月1日至18年6月30日期间:A是委托人,B是受托代理人;且A是出租人,B是承租人。
问题二:“A在当年7月就本大楼与D签订了买卖合同“当年是至那一年?
追问
当年是19年
追答
问题二:(注:个人理解)
B以A已经委托自己出手本案中大楼为由,与C签订了本案中大厦的买卖合同。
1、如果B出具的是假的销售(转让)委托协议书,则C是买受人,B是A的债务人并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A是出卖人,A是B的债权人,A是D的债务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D是A的债权人。
(《物权法》第十五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五条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债权行为和无权行为的区分原则。具体到无权处分的情形,根据本条解释,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是有效的,但卖方向买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仍属于效力未定的无权处分行为,需要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生效之后才能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当然,若买方属于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卖方无权处分),则其另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不论权利人追认与否,均可直接适用《物权法》第 106条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2、如果B未出具销售(转让)委托协议书,则D是买受人,A是出卖人,C是B的债权人,B是C的债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因为重大过失而对出卖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这时C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因为《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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