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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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也就是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可享受8000元(有的省最高可达9600元)税收减免优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也就是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可享受8000元(有的省最高可达9600元)税收减免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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